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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能解決

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能解決

  拖欠工資找當地勞動行政部門。除此之外,勞動者還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仲裁仍未解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訴訟,追討自己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拖欠工資找勞動保障部投訴、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私人老闆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勞動者可以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屬於法律規定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沒簽合同拖欠工資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該先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由仲裁委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答辯進行仲裁裁決。只有對於仲裁委的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勞動者才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 ...

拖欠工資什麼部門

  根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支付,但是其他政府有關部門也可以在職權範圍內責令支付。   1、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拖欠工資哪個部門投訴電話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   拖欠工資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 ...

拖欠工資勞動局可以嗎

  可以。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91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 ...

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各省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拖欠員工工資應當起訴公司而不是找法人或股東個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 ...

老闆拖欠工資不到人怎麼辦

  老闆拖欠工資找不到人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起訴,當被告人缺席判決時,仍按照審判結果處理。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 ...

拖欠工資勞動局多久有結果

  一般是六十個工作日內,對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九十工作日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複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個工作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