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需在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年內起訴。但是,如果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如果沒有欠條,勞動者有2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