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能探望,但是必須經過批准才可以。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期間能探望,但是必須經過批准才可以。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1、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家屬可以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探視。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2、刑事拘留的,近親屬在其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進行探視。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可以探視,但是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探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
拘留期間算刑期,如果是被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果是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 ...
治安行政拘留,家屬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藉合法身份證明去進行探視,不需要提前申請。不是家屬和朋友的憑藉有效的身份證明也可以探視。
如果是刑事拘留的話就不可以進行探望。
【法律依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 ...
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可以探視。刑事拘留的,近親屬在其拘留期間不可以探視,但律師可以作為辯護代理人進行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 ...
刑事拘留其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家屬不得探視。民事拘留可以探視。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
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
羈押期間家人死亡能回家探望。《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九條: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員工刑事拘留的時候,公司是可以不給工資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