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經過對方同意,不違法。如果未經過同意的話就會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如果經過對方同意,不違法。如果未經過同意的話就會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撿到手機不歸還可能犯法,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侵佔罪。
1、撿拾他人遺專忘物,拒屬絕歸還的,屬於侵佔行為,一般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佔罪。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2、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九十二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不當得利的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撿來的手機如果價值超過5千元,撿到手機者佔為己有拒不返還,可能涉嫌侵佔罪,是犯法的,其他情況的撿到手機的人隨人有義務歸還失主,但是沒有主動歸還的話並不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民法總則》第122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