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對其尚在按揭的房產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對其尚在按揭的房產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公有住房不能抵押說明如下:
公有住房不能抵押,因為公房是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居民一般是租用的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權。而抵押貸款一般是指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取得貸款,房產要求是指可以在市場上流通交易的商品房。
相關說明: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4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餘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由於公房不具備商品房的性質,不能上市交易流通,因此無法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獲得抵押貸款。
兩年後可以執行。法院判決下來了,讓法院直接查“老賴”財產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最長30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