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異地的,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的方式、時間、次數由雙方協商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的子女探望】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強制執行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死刑緩刑,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執行死刑的一種制度。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 ...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 ...
法律中規定的刑事強制措施有:
1、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住處;
...
證人資格是指能夠在訴訟活動中作證的資格或能力。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 ...
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權力人行使探望權,法院也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監護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強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來執行,只能依據訴訟法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但是為避免對孩子造成不好的影響,還是建議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
陰陽合同廣義通俗的解釋,即陽合同為合法備案登記的合同,陰合同則為不合法未備案登記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 ...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法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