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等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等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2020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為:第一,如果當事人決定購買、建造、翻修、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情形。第二,如果當事人已經從單位離休、退休的情形。第三,如果當事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第四,如果當事人出境定居時。第五,如果當事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七)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九)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十)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都有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離境出國,本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滿兩年未再就業的等等。本人或其直系親屬配偶子女父母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且不滿足購買商品房的自購買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或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一年內的,同一提取條件每年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前後提取時間間隔一年以上銷戶提取和提前還清貸款除外,各地公積金提取政策略有不同,需要以當地公積金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