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從犯逃了是否銷案依據追究時效確定,但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意思就是公安機關移交立案的,從犯逃了,即使過了追訴時效也不會銷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搶劫罪從犯逃了是否銷案依據追究時效確定,但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意思就是公安機關移交立案的,從犯逃了,即使過了追訴時效也不會銷案。
【法律依據】
《刑法》第87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如果是屬於自訴案件的,報案之後可以銷案;如果是屬於公訴案件的,則不可以撤銷報案,對於公訴案件有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可以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肇事逃逸案件分為民事、刑事和行政部分,民事就是賠錢的問題,而報案人能撤的就只有民事部分而已,刑事和行政部分是無權撤的。坐牢與否由公安機關與檢察院決定,由不得受害人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