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二O一二年第12號《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有關規定:普通二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3年,使用期達到13年的應強制報廢;同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參加年檢的,也應當強制報廢。根據公安部第124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根據公安部第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對駕駛人記3分。
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環境保護部二O一二年第12號《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有關規定:普通二輪摩托車使用年限為13年,使用期達到13年的應強制報廢;同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檢驗週期未參加年檢的,也應當強制報廢。根據公安部第124號令《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根據公安部第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對駕駛人記3分。
不只是會扣分這麼簡單,還要處200以上,2000以下罰款,吊銷駕照。如果已並證,一個計分週期只有12分,不單是闖紅燈那麼簡單,駕駛報廢車輛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100條規定,處200以上,2000以下罰款,吊銷駕照。
不帶駕駛證開車扣分,扣一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