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後,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這就是撫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給付。
(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撫養費的變更可以在必要時提出,變更撫養費的情況包括:
第1、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
第2、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
第3、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減少給付情況包括:給付一方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合同變更條件】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