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每月支付對方不給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經法院判決依然不支付撫養費的,需要撫養的子女可依據法院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在撫養費的範圍內強制扣除未支付撫養費一方的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每月支付對方不給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經法院判決依然不支付撫養費的,需要撫養的子女可依據法院的判決申請強制執行,在撫養費的範圍內強制扣除未支付撫養費一方的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可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缺席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去查封對方的銀行存款、工資收入,甚至拍賣對方的汽車、房子,以及把對方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對方當事人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包括法院判決的費用及延遲履行金),同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在徵信系統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申請將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擁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