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給戶口本遷移怎麼辦
離婚後對方不給戶口本遷移怎麼辦
離婚後,一方想遷戶,如果對方不給戶口本,可用以下方式解決:
1、當事人可以在確認戶口本確在對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並且共用,男方不願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
3、可以在戶口本上改為非親屬關係。若男方不提供戶口本,可以到戶籍派出所另行辦理自己的戶口本或者戶籍證明,但需要你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者離婚判決書。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後對方不給戶口本怎麼辦
1、確認戶口本確在男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並且共用,男方不願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因戶口本老是沒法拿到,因此可確認其已遺失,在戶籍部門補發時將戶口順便遷出。
3、遷戶口與離婚後拿不拿回東西沒有任何關係,戶口問題不應成為婚姻矛盾的延續,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辦理。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先經派出所動員說服調解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遷轉日期和原因。
可以離婚後對方不給財產嗎
一般不可以。我國法律上沒有在離婚時不分割給對方財產這一規定。就算對方要為婚姻失敗承擔錯誤,也是有權分得一定的財產。除非對方進行隱瞞、轉移財產,但是法律規定隱瞞、轉移財產的話法院可以判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法院一般會對其是少分,而不會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如何辦
離婚後對方不讓看孩子,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該方行使探望權,並對另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另一方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 ...
離婚後前夫不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
可以進行撫養費的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 ...
離婚後對方不配合過戶如何處理
離婚後對方不配合過戶的處理方式:
1、訴訟離婚的,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對方不配合過戶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產交易中心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戶。
2、協議離婚的,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可以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 ...
離婚後小孩不給探視應該怎麼辦
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撫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 ...
法院調解後對方不給錢怎麼辦
法院調解後對方不給錢的,原告應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上網公示被執行人資訊、限制高消費、可以司法拘留15天。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 ...
離婚後對方不履行義務該怎麼辦
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履行。
當事人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後,當事人依生效法律文書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就孩子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付、增加、減少等糾紛起訴至法院的,應列未成年子女為原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法律 ...
離婚後就是不給撫養費怎麼索賠
離婚了對方拒不支付孩子撫養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