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在我國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相關法律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保證人追償權的預先行使: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五十七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如果擔保人替借款人償還了債務可以起訴借款人進行追償。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如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