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如果擔保人為債務人承擔了債務的,可以起訴債務人行使自己的追償權。起訴債務人應該向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擔保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如果擔保人為債務人承擔了債務的,可以起訴債務人行使自己的追償權。起訴債務人應該向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1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首先,擔保人起訴債務人的前提是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其次,擔保人起訴債務人的條件,即需要滿足起訴的條件:
1、擔保人需要提交擔保人身份資訊證明材料;
2、提供當初的擔保合同;
3、證明擔保人已經履行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4、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擔保人身份證,起訴狀,訴訟費,以及上訴證據內容。
【法律依據】
1、《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