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可以理賠,工傷理賠訴訟時效期限為3年,沒有超過時效。
沒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已過兩年未報,沒有超過認定工傷的期限,也沒有超過按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的時效,工傷職工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由此可見,刑事案件申訴有期限,刑事申訴的時間是2年內。
2、當事人對刑事案件申請申訴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
3、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