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當然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如果債務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公私財物了,則可以起訴詐騙,如果對方詐騙的數額較大,將構成詐騙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以。
一、個人欠款被起訴後調解,可以要求不支付利息,只逐步還本金。
二、借款關係屬於民事法律關係,雙方之間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對於民事糾紛,可以協商解決,起訴後的調解,也屬於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只要出借人同意,欠款人可以提出任何要求。
欠款人完全可以要求出借人放棄利息的主張,而只要求償還本金,而且本金也是分期償還。當然,欠款人有權提出要求,出借人也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欠款人的要求。如果出借人同意欠款人的要求,那麼雙方就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出借人不同意,那麼就達不成調解協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