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對獨立性。指擔保合同儘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
2、補充性。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即責任財產的補充和效力的補充。
3、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係是一種主法律關係,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係是一種從法律關係。
附期限合同的法律特徵:
(一)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二)期限須符合法律規定。
(三)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1、技術開發合同標識的是對尚未問世的技術專案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2、技術開發合同除具備一般的民事行為能力外,委託開發方應當具有委託開發所需的財力、物力;開發方應當有進行技術開發的物力、基礎設施、相應的科技人員及技術情報資料。
3、技術開發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注: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留置擔保的合同主要有:
一、有償的保管合同和有償的倉儲合同;
二、貨物運輸合同;
三、承攬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八十一條 ...
1、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從屬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
2、專利權質押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3、專利權質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門登記為生效要件。
4、專利權質押合同與一般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許可合同不同。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 ...
一般而言,居間合同有以下幾點主要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只是協助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自身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2、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者是為訂約進行媒介活動。
3、居間合同是諾成的、有償的、不要式的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 ...
合同變更協議的特徵有:
①合同變更通常為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
②合同變更只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合同的主體保持不變。
③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係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關係的全部變更。
④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⑤合同 ...
行紀合同的特徵有:
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
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
...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約定擔保和法定擔保兩種。
1、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2、 法定擔 ...
擔保物權有下列特徵:
1、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4、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