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依據:根據國務院1993年頒發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而制定,該辦法的所謂“法律依據”是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收容教育是指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育依據:根據國務院1993年頒發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而制定,該辦法的所謂“法律依據”是199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賣淫嫖娼的決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收容教育是指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1、收容教育是指:根據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公安機關不經法庭調查審判,便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為期六個月至兩年的強制教育、勞動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2、由於該制度與我國的立法法、行政強制法、甚至與憲法中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保障相違背,並且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各種爭議,因而受到廣泛的質疑。
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指隨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了聯合調研,瞭解收容教育制度實施情況,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單位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書面徵求了有關單位意見。透過調研論證,各有關方面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經形成共識。目前,廢止收容教育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等違法行為,規定了最長十五日拘留、最高五千元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日起施行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以及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並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隨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收容教育措施的使用逐年減少,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