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
收養外國孩子應當參照其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收養的條件。
《收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收養又稱,係指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
收養外國孩子應當參照其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收養的條件。
《收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我國在法律上嚴格地規定了被收養孩子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此外,根據該法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他們的子女就是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堂侄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收養法對親屬間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規定的條件:
(1)被收養人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週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將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於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3)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週歲以上的限制。
(4)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