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由於一定的原因使收養關係無法維持下去時,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終止收養雙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係惡化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解除收養是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由於一定的原因使收養關係無法維持下去時,經雙方協商同意,依法終止收養雙方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係惡化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補償:
1、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般不能要求補償,但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3、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收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