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的;
4、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10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不能宣告婚姻無效的情形是: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但婚後已經治癒的。
2、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但一方申請時,已達法定婚齡的。
3、無效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屆滿。
4、根據《婚姻法》規定,依法收養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