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主體包括的機構有:
1、行政機關;
2、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透過定義政府資訊的形式,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義務。至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則在第36條以附則的形式加以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主體包括的機構有:
1、行政機關;
2、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透過定義政府資訊的形式,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義務。至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則在第36條以附則的形式加以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包括的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則,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編制、公佈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網際網路聯絡方式等內容。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