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是指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也是各種教育行政執法形式都應遵循的共有原則。
1、遵循合法的原則,這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
2、遵循合理性原則,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本著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3、遵循權責統一原則,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教育行政執法的原則是指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也是各種教育行政執法形式都應遵循的共有原則。
1、遵循合法的原則,這是指教育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
2、遵循合理性原則,這是針對行政執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權而提出的,本著既能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有應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3、遵循權責統一原則,即權利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要統一,不能只行使權力而不承擔責任。
教育行政執法的基本特徵是:
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伴隨著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要求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控制行政權力的膨脹和防止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專司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民和組織應當服從。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單位,這就把教育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執法活動區別開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不屬於教育行政執法。教育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任何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
行政執法的原則包括:
1、合法性原則;
2、合理性原則;
3、正當程式原則;
4、效率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
6、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