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部分的辯證關係原理是整體和部分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絡,整體居於主導地位,統率著部分,整體具有部分根本沒有的功能,當各部分以合理結構形成整體時,整體功能就會大於部分之和。
整體和部分二者不可分割,相互影響。整體的效能狀態及其變化會影響到部分的效能狀態及其變化。部分也制約著整體,甚至在一定條件下關鍵部分效能會對整體的效能狀態起決定作用。
整體部分的辯證關係原理是整體和部分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絡,整體居於主導地位,統率著部分,整體具有部分根本沒有的功能,當各部分以合理結構形成整體時,整體功能就會大於部分之和。
整體和部分二者不可分割,相互影響。整體的效能狀態及其變化會影響到部分的效能狀態及其變化。部分也制約著整體,甚至在一定條件下關鍵部分效能會對整體的效能狀態起決定作用。
內因即事物的內部矛盾,外因即事物之間的矛盾。它們在事物發展過程中,同時需要,缺一不可。但兩者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具體解釋如下:
內因是事物發展的根據,是第一位的原因。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礎,是一事物區別於他事物的內在本質。外因是事物發展的外部條件,是第二位的原因。它能加速或延緩事物發展的程序。區域性改變事物發展的面貌,在一定條件下,對事物的發展能否實現起決定性作用。外因必須透過內容而起作用。外因對事物的發展有重大影響,有時能引起事物性質的變化。但不管外因的作用有多大,都必須透過內因才能起作用。
第一,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在二者的矛盾運動中,生產力是居支配地位、起決定作用的方面:
1、生產力狀況決定生產關係的性質。有什麼樣的生產力,就會產生什麼樣的生產關係;
2、生產力的發展決定生產關係的變革。生產關係是生產力發展需要的產物,只有當它為生產力提供足夠的發展空間時才能夠存在。當生產關係不能適應生產力的發展要求時,人們就要變革舊的生產關係,建立新的生產關係,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
第二,生產關係對生產力有反作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
1、當生產關係適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時,它對生產力的發展起推動作用;
2、當生產關係不適合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時,它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