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文化權利中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對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保護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是公民根據憲法的規定,在教育和文化領域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都屬於公民的積極受益權,即公民可以積極主動地向國家提出請求、國家也應積極予以保障的權利。
公民文化權利中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對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保護權利。
文化教育權利是公民根據憲法的規定,在教育和文化領域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都屬於公民的積極受益權,即公民可以積極主動地向國家提出請求、國家也應積極予以保障的權利。
文化權利中包括: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對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保護權。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闖關東、走西口、下南洋”是中國近代史中“名副其實”的人口大遷徙。
由於勞務、逃荒、經商等諸多原因所造成的大規模人口遷移在歷史上有著濃墨重彩的一筆。而與“闖關東”和“走西口”相比,“下南洋”可謂跨國越洋,範圍之廣,歷時之久,影響之深遠都是前兩者所望塵莫及的。
隨著移民數量的日益增多,會館的誕生與其扮演的重要角色和擔負的使命也就變得日漸明顯。南洋地區的會館最早出現在19世紀中葉。其中在新加坡較為悠久的會館就包括了成立於1840年的福建會館,成立於1854年的瓊州會館(後更名為海南會館),福清會館和興安會館等等。
早期的會館,其主要功能是為身居海外的同鄉或宗親提供一個臨時居住、辦公兼休閒的場所。通常會館內都備有客房、會議室,大一些的會館還有戲樓。
不僅如此,其更深一層的目的和意義在於為遠居他鄉的同鄉們創造一個互相溝通感情的平臺,以及在必要時提供幫助的良好紐帶。這也充分體現了海外華人時刻銘記關懷互助精神的傳統美德。
隨著歷史的變遷,會館文化也在潛移默化的發生轉變。當代社會,知識和教育推動了社會的發展,人類的進步。在為同鄉提供種種便利的同時,許多會館就提出了興資辦學的理念以至於更好的服務大眾,回饋社會。例如福建會館在1906年創辦的道南學校、海南會館集資創辦的育英中學、福清會館創辦的培群小學、興安會館創辦的宏文學校等等。
多年來,這些會館一直不遺餘力地推廣教育,從事社會福利工作,造福人民,奉獻社會,從而將中華文化和傳統美德發揚光大。以興安會館創辦的宏文學校為例,在校長的倡導帶領下和師生們的積極響應下,這所成立於1920年,有著悠久歷史的學校至今還處處洋溢著濃厚的中華文化氣息。“培養有信心,有道德修養,並熱愛藝術與中華文化的年輕一代”是宏文學校的校訓與使命。
為了把弘揚中華文化的目標融入到學校的辦學理念中,學校把華樂、象棋、圍棋、書法、中國水墨畫、武術等編入小一到小五的課程中。近年來也推出了很多新方案,例如輔佐低年級學生控制雙語和晉升決心的“口語和演藝班”,以及讓高年級學生把所學的知識用來創造新事物的“小小創造家課程”等等。
由此可見,新加坡的會館已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會館。它是“一種文化”,“一個精神”和“一個使命”。一種融合並昇華了中華傳統美德的文化,一個奉獻社會,造福人民的崇高精神,和一個不遺餘力將中華優秀文化傳承發揚光大的光榮使命!而這個使命必將引導著我們再攀高峰,再創輝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