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行為,依據《公司法》而制定的條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是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範公司登記行為,依據《公司法》而制定的條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高達70多處,其它間接相關的條文更是充斥於整個公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是作為“公司憲章”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為要件(一個公司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人的要件——股東或發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資本額;行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對外的信用證明,還是公司對內管理的依據。世界各國公司法都不約而同地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並賦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國家有憲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對於公司的作用有如憲法對於國家的作用。並且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檔案,不僅反映當事人的主觀要求,更反映和體現了法律對公司內外關係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必備性檔案,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須以提交章程為法定要件。新《公司法》第1l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還要進行登記備案,章程是法定檔案,沒有登記生效的章程,公司就無法成立,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我國《公司法》新修訂後,對公司章程指定做出了較為寬鬆的敖徵,增加了公司自治的權力。例如,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股東會議有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股東會決議進行表決時,可以按出資比例表決,也可以根據章程規定按人表決,這較之過去的規定就靈活得多,而且是把這一表決授予公司本身,公司又把這種表決權規定在章程之中
新公司法關於公司註冊流程有:
1、確定公司型別、名字、註冊資本、股東及出資比例後,可以去工商局現場或線上提交核名申請;
2、核名通過後,按照預約時間去工商局遞交申請材料;
3、攜帶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辦理人身份證原件,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4、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