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於認繳的期限是沒有具體規定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進行認繳。
認繳,是《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它和實繳股本是兩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法律對於認繳的期限是沒有具體規定的,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進行認繳。
認繳,是《公司法》提到的股東對本人所應繳納的全部股本的承諾和認可,它和實繳股本是兩個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認繳制承擔是《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公司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認繳期限到了的,股東需要按約定足額繳納出資。如果股東未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的,除要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要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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