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買房,房屋所有權的確定:
1、婚前買房的,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前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買房的,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後由女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則該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女方買房,房屋所有權的確定:
1、婚前買房的,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前付首付,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房貸的,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買房的,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後由女方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則該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如果登記在父母名下,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2、如果登記在出資子女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3、如果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則屬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親生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親生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親生子女一方的贈與。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新婚姻法登記後買房房屋歸屬的問題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