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懷孕期離婚如何規定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新婚姻法對懷孕期離婚如何規定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年之內,男方是不可以提出離婚的。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是:
(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新婚姻法對女方有利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