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打算贈與但未登記另一方名字之前,這時應當算贈與者個人的,不能進行分割。
2、若在婚後父母花了錢買的並只記了子女的名,這時應當運算元女的,不能進行分割。
3、若兩方父母出的錢,那麼這時應按出錢比率進行分割。
1、若打算贈與但未登記另一方名字之前,這時應當算贈與者個人的,不能進行分割。
2、若在婚後父母花了錢買的並只記了子女的名,這時應當運算元女的,不能進行分割。
3、若兩方父母出的錢,那麼這時應按出錢比率進行分割。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新婚姻法離婚家電傢俱秉著平等分割的原則進行的。但是通常情況下,如果夫妻雙方要分家中的傢俱電器的話,因為家電傢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通常可以透過市場上的價格,給對方一定的補償金。
根據《婚姻法》並且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