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檔案,公民的籍貫應填寫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若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若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2、籍貫,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一般從父,個別從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填寫籍貫時,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更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縣。
1、參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號檔案,公民的籍貫應填寫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若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若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2、籍貫,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一般從父,個別從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填寫籍貫時,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更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縣。
1、孩子上戶口:有監護人的一方在場就去派出所辦理戶口入戶。
2、根據《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 國辦發〔2015〕96號》有:登記戶口的時需要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藉《出生醫學證明》一書和父母任意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到辦證中心或者是當地派出所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要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書。
給新生兒上戶口需要以下手續:
1、結婚證;
2、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
3、新生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的戶口簿。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