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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2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新疆202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切實維護考生權益,招生質量,特制定了本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帶大家瞭解一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此文字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自治區2022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採取多元化的評價模式:“高考統考成績+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即:2022年高考統考成績仍然作為劃定各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和錄取時投檔的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普通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地方和學校考試(考查)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

  一、報名

  1.考生報名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報名辦法按自治區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醫療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1〕59號)執行。

  2.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要加強在報名、考試、志願填報、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承諾被錄取後按時報到就學。

  二、考生電子檔案

  3.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4.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釋出的招生資訊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本地區考生資訊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考生資訊採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須建立完整的資訊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各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對採集的考生有關資訊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資訊資料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資訊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中學負責組建,檔案內容必須完整、準確、規範。各中學要加強對考生紙介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不得將未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准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

  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到所在中學領取經密封的紙介質檔案,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錄取高校要認真查驗考生紙介質檔案密封是否完好無損。領取紙介質檔案時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已錄取考生的報名表、體檢表、志願表等資訊,由錄取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的電子檔案資訊直接列印成紙質材料並加蓋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或社群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3)違反自治區相關法規、條例,正在接受相關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各地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

  10.考生體檢須在地(州、市)招生委員會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格檢查表》上主檢醫師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並經體檢醫院稽核蓋章方為有效。

  11.體檢工作結束後,各地招生考試機構須將所有體檢結果及時反饋給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直至考生本人。需進行復檢的考生,要經地(州、市)體檢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檢。在填報志願時,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合理選擇報考的高校和專業,各中學應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考生合理填報志願。

  12.自治區人民醫院為自治區普通高考體檢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14.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結合教育部辦公廳、原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和《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精神進行宣傳和執行。

  15.體檢工作其他事項按《關於做好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等四項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新教廳〔2022〕30號)執行。

  五、考試與評卷

  16.普通高考計劃型別、考試科目

  (1)計劃型別

  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型別。“普通類”招生計劃面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面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除外語科目外,其他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其中,外語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外語科目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聽力部分為必考內容,其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調整為150分,調整換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外語科目不組織口試。

  “單列類”招生計劃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或民族語文。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可兼報“普通類”。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不兼報“普通類”,單獨設定招生計劃。

  選擇應試外語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與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和要求相同。

  選擇應試民族語文科目的考生,文化課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民族語文。其中,語文、數學(文史類/理工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科目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民族語文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維吾爾語、哈薩克語、柯爾克孜語、蒙古語)。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報考其他藝術類專業的考生按所報考高校要求參加自治區統考或校考。

  17.“三校生升高職”計劃型別、考試科目

  (1)計劃型別

  自治區2022年“三校生升高職”招生計劃設“普通類”和“單列類”兩個型別。“普通類”招生計劃面向各民族考生報考,“單列類”招生計劃面向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考生報考。

  (2)考試科目

  ①文化課考試科目

  “普通類”和“單列類”文化課考試科目均為:語文、數學、政治理論。所有科目均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試卷和答卷。

  ②專業課考試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報考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組織的美術類、音樂類專業統考。

  18.文化課考試時間為6月7日至9日。

  2022年普通高考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2022年“三校生升高職”文化課考試時間表

  19.各級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成立由招生考試機構、保密、公安、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試卷的安全保密,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保密室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準設立考區。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同時報告本地招生委員會,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20.各地政府主管領導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負責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點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裝置。

  21.高考期間,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派出巡考組對各地考試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嚴格實行考風考紀違規上報制度,重大事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瞞報、漏報,否則將追究主管領導及當事人責任。

  22.各地要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修訂)》(新教廳〔2019〕50號)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3.全國統考和自治區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和高校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考試結束後,各地須配合教育部教育考試院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資訊。

  24.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評卷點設施裝置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於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並逐步建立起比較穩定的評卷教師骨幹隊伍,評卷教師從高校和高中骨幹教師中選聘。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巡視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

  25.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範做好高考成績釋出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章程

  26.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自治區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7.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8.根據教育部統一安排,高校須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須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進行核定。

  29.招生章程的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提供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定。

  30.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將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彙總並向社會及考生公佈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31.考生填報志願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及中學要指導考生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瞭解其中內容。考生如因不瞭解招生章程中有關內容而影響錄取結果,後果由考生自負。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32.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佈的年度專業設定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編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制、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承擔“內地高校支援新疆培養少數民族人才協作計劃”任務的院校,按照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核定的規模,在“新疆教育考試院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編制核對系統”中編制預科班分專業計劃。

  33.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4.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准備案,可面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專案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面向全區招生。

  35.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稽核。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6.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7.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稽核、彙總我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所屬高校擬安排在內地省(區、市)的招生計劃,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絡安排。

  38.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稽核、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

  39.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負責透過2022年普通高校在疆招生計劃專業目錄,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計劃資訊。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彙總編輯各高校在我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期間,將在網上與各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各高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網上進行計劃核對、確認工作。

  40.除按計劃管理辦法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型別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佈,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1.錄取期間,各高校對分專業計劃的調整工作,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並須徵得高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同意。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進行調整。

  八、錄取批次設定與志願填報

  42.錄取分本科提前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本科一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共8個批次進行。

  在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和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及本科二批次錄取結束後,各安排一次徵集志願;在高職(專科)批次錄取結束後,安排兩次徵集志願。根據高校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情況,組織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在網上填報徵集志願,投檔時以當次徵集志願資訊為依據進行投檔。從本科一批次徵集志願起,考生可同時修改填報後續批次志願。

  (1)本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和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其中,除“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與“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可以兼報外,其餘各類之間不能兼報。“體育類”、“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和“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本科高校”設4個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報考軍隊公安政法消防類或提前批次有相關要求的高校,考生須按要求參加專門組織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和麵試。報考本科提前批次其他類別的考生應符合高校(專業)相關要求。

  “藝術類”本科劃分A、B段。藝術類A段為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類高校以及參照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類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設1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B段為其他藝術類本科高校(專業),設3個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報考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類高校以及參照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類高校管理的高校、其他未在我區安排分省藝術類招生計劃的高校(專業)的考生,必須在A段填報相關高校。考生填報本科藝術類志願時,必須將A段高校填報在第一志願,填報在第二、三、四志願無效;必須將B段高校填報在第二、三、四志願,填報在第一志願無效。

  (2)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招收農村和原貧困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地區生源的本科一批次院校(專業)。設2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3)高校專項計劃批次(設在本科一批次前):已取得高校專項計劃錄取資格的考生可填報1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4)本科一批次: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設定一個志願組9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本次徵集志願時,考生可填報修改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職”批次志願。

  (5)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招收農村和原貧困地區、南疆四地州及對口援疆地區生源的本科二批次院校(專業)。設3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6)本科二批次:經批准參加本批次錄取的本科高校(專業)。設定一個志願組18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本次徵集志願時,考生可填報修改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三校生升高職”批次志願。

  (7)高職(專科)提前批次:藝術類、體育類、公安政法類、南疆單列和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設2個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除公安政法類與其他提前單獨錄取的高職(專科)院校(專業)可以兼報外,其餘各類之間不能兼報。

  (8)高職(專科)批次:本科高校的專科專業、高職(專科)高校。設定一個志願組9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三校生升高職”批次:招收參加“三校生升高職”考試的區內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畢業生和新疆中職班畢業生的區內高等職業(專科)院校。設定一個志願組6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6個專業。

  各高校及專業的批次以《新疆招生與考試》(下卷)公佈的內容為準。

  43.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如確有必要,經高校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一致,可以將同一高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於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學校、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並執行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相同學費標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應與本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餘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

  44.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根據工作實際作出具體安排並向社會公佈。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登入新疆招生網(),在“普通高考網上志願填報系統”中完成志願填報。

  45.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報考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考生既可以填報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又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報考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的考生只能填報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

  46.選擇參加“三校生升高職”考試的考生只能填報2022年自治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中公佈的“三校生升高職”計劃所列院校專業志願。

  47.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以及招生計劃,按要求填報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8.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考生填報志願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

  九、錄取

  49.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端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50.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根據高校在疆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招生計劃型別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藝術類本科文化課分數線按不低於各計劃型別理工類本科二批次分數線的75%劃定,其中舞蹈學類、表演專業按不低於各計劃型別理工類本科二批次分數線的65%劃定。

  51.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照平行志願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佈情況。高校根據在自治區公佈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佈情況,與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52.本科提前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採用“梯度志願”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志願優先,遵循分數”。

  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和“三校生升高職”批次採用“平行志願”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願”。首先將同一科類考生按高考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據排序逐個對考生按所填報的“平行志願”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願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考生總分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報考普通類或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報考單列類(選考民族語文)招生計劃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按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民族語文排序;理工類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民族語文排序。“平行志願”實行一次性投檔,不補充投檔。

  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統一公佈進行網上徵集志願。

  53.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於6月30日前統一將專業考試合格且經備案的第一志願報考A段藝術類高校的考生文化課考試成績告知高校;第一志願招生高校須將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排序順次錄取,並按照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的要求及時報送擬錄取結果。

  54.報考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考生可以兼報普通類招生計劃,每批次錄取時,先向其所填報的普通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如被錄取,志願庫則自動取消該考生填報的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高校志願;如未被錄取,繼續按考生所填報的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高校投檔。

  55.高校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疆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56.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將按教育部規定,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57.為了加強錄取工作的規範化管理,嚴格按錄取程式操作,錄取新生嚴格按志願、分數投檔。考生一經錄取,即被視為考生本人正當權益得以維護,投檔狀態自動消除,不能進行第二次投檔錄取。

  5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59.嚴格按照《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貫徹落實“南疆各民族實行同等教育優惠政策,實行高考招生計劃單列”實施方案的意見》(教學廳函〔2015〕37號)及教育部、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公安部、國務院臺辦等五部門檔案精神,確定加分專案、範圍和分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稽核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

  (4)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區、喀什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阿克蘇地區)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考生,經稽核符合“南疆單列計劃”報考條件的,增加10分投檔。

  (5)報考普通類及單列類(選考外語)招生計劃的維吾爾族、哈薩克族、蒙古族、柯爾克孜族、塔吉克族、錫伯族、烏孜別克族、塔塔爾族、達斡爾族、藏族、俄羅斯族等11個民族的考生,增加15分投檔。報考普通類招生計劃的回族考生,增加5分投檔。

  60.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凡符合第59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稽核,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學校四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6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至四級因公致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人民警察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警察撫卹優待辦法實施細則》(新民發〔2014〕1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2.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對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經認真稽核、確認、簽字並向社會公示(主要渠道是地縣兩級招生網站、新聞媒體、當地中學、班級)無異議後,須填寫《加分考生彙總登記表》,並加蓋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公章,在規定時間上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一經上報,不得變動,否則視為無效。

  63.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64.考生自願填報有關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含對口援疆計劃)並按有關政策被錄取的,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相關定向就業單位簽訂有關定向就業協議。有意向填報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考生,在填報志願前,應瞭解相關定向就業單位公佈的《定向就業協議》。對口援疆計劃只限對口援疆受援地區(含兵團系統及各師)的考生報考。高校對無故拒籤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可取消其錄取資格。

  65.我區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科提前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一批次,國家及地方專項、南疆單列、對口援疆計劃本科二批次,高職(專科)提前批次繼續執行“先統招、後定向”的投檔原則。在同一志願投檔時,首先根據考生的統招計劃志願進行投檔,再根據考生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志願進行投檔。相關院校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投檔線在該校統招計劃投檔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願統招計劃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院校投檔線不低於同批次投檔控制分數線。未完成的定向就業計劃,面向社會徵集志願或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66.定向就業單位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均不得參與高校定向就業招生錄取工作。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向有關考生收取國家收費政策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費用。

  67.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高校調整計劃應在自治區相應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投放在自治區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自治區公開徵集志願錄取。

  68.被預科計劃錄取的學生,應該按照招生學校相關專業要求完成預科階段學習,預科學習時間及學習地點由招生學校確定。學生預科學習期滿並經考核合格後,轉入招生學校安排的專業學習。

  69.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准,並增補有關特殊型別招生計劃。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自治區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應妥善保管錄取考生名冊,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後果由高校負責。

  高校根據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70.錄取期間,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自治區所屬高校、兵團所屬高校應向考生提供錄取資訊公開、諮詢及申訴渠道,並按規定將有關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

  71.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考生可透過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高考成績、錄取結果。

  72.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透過新疆招生網進行核實和確認。錄取通知書與新疆招生網查詢錄取結果一致為有效資訊。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73.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我區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內報送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74.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臺上稽核確認後下載資料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郵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資料和書面報告。

  75.所有高校的各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

  76.由於網路傳輸、工作失誤、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應透過協商妥善解決。

  十、資訊公開公示

  77.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自治區、各地(州、市)、各縣(市、區)、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制度。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

  78.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

  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79.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招生管理職責

  80.各級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裝置、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81.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負責自治區高校招生及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有關考試科目統考試題的命題工作和試題、答題卡的印製工作;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生等自治區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高校在自治區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關職責,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資訊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資訊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生委員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來疆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迴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型別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82.各地(州、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本轄區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疫情防控、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統考等自治區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對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資訊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4)負責具體組織考生報名及資格稽核、考場編排、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資訊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及其他有關工作;

  (5)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6)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7)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8)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型別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9)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相關考試招生情況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83.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裝置、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2)根據國家、自治區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並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疫情防控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自治區教育考試院;

  (8)履行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委託的評卷等工作,支援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十二、招生經費

  84.招生經費應由各地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85.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86.對參與報名、體檢、命譯題、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87.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自治區組織的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違規事實客觀將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88.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或自治區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四、附則

  89.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型別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和自治區統考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90.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91.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案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西藏202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西藏秉承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招生原則,為保障招生質量,特制定了本招生工作規定,下面就由本站帶大家瞭解一下“西藏: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此文字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西藏: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

  為做好我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招生原則

  1.2022年高校招生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1)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對區內世居兩代以上(含兩代)的少數民族考生實行單獨劃線。

  (3)根據《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若干意見》(藏黨發〔2017〕9號)精神,高校招收學生畢業後按照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雙向選擇、自主擇業,政府引導、市場為主。

  二、報名

  2.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4)按照《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實施意見》(藏教廳〔2006〕31號)和《西藏自治區教育廳關於我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規定的補充通知》(藏教廳〔2020〕32號)規定,還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2022年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①區內世居兩代(含)以上少數民族戶籍在藏的;

  ②我區幹部、職工子女戶籍在藏的;

  我區幹部、職工指在西藏自治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正式在編幹部或職工,含援藏幹部、曾在我區工作過的幹部或職工、駐內地辦事機構正式幹部或職工。

  ③除在藏幹部、職工子女外,戶籍從外省(區、市)遷入我區的,須具有西藏戶籍2年以上(2020年7月31日前遷入)、西藏所屬高中階段學校學籍2年(含)以上、西藏所屬高中階段學校實際就讀2年(含)以上;

  ④符合《西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考條件的規定》(藏政辦發〔2006〕13號)的其他考生;

  ⑤三年來,經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稽核屬實參加過我區普通高考的考生;

  定居我區的外國僑民申請報名參加高考,須持我區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僑居留證”,在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報名。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既可報名參加高校對口高職考試招生(以下簡稱對口高職),也可報名參加普通高考。

  3.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招生,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4.報名辦法、資格審查及注意事項:

  報名辦法和資格審查按照《關於做好西藏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藏教廳〔2021〕176號)要求執行。

  (1)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各高階中學須在4月底前完成考生報考資格、各類政策加分的審查和公示。

  (2)借考手續由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審批,借考生名單于5月透過西藏教育考試院官網和官方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公示。

  (3)自治區招生辦在5月中旬將編排考場後的資訊反饋至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

  (4)借考生憑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領取准考證。

  5.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高中階段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三、考生檔案

  6.考生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分為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兩部分。

  7.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及有關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紙介質檔案的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檔案內容按照《西藏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辦〔2020〕22號)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要完善資訊採集、確認、比對校驗等辦法,健全相應管理制度,確保考生相關資訊的完整、準確、安全。

  9.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須會同相關部門對考生檔案中獎勵、照顧錄取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將初審合格名單彙總上報自治區招生辦審批。資格審查和資訊採集工作須在5月底前完成。考生紙介質檔案(不含人事檔案)由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負責建檔、管理,建檔工作須在5月底前完成。

  10.被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錄取通知書及准考證到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或就讀學校)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新生報到時,須攜帶錄取通知書和紙介質檔案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相關手續。

  11.因檔案缺失或檔案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影響錄取的,後果由考生自負。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檔案資料中。

  1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3)有危害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言行的。

  五、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4.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地(市)招委會要協調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訂體檢工作的具體組織辦法,由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公立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由自治區招生辦指定終檢醫院,並負責協調終檢醫院作出最終裁定。

  15.體檢資訊由考生體檢所在醫療單位和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考區考務組)組織錄入、校對、修改、列印,形成本地(市)體檢資訊庫。借考考生按照考區相關要求參加體檢。考生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有關規定收取。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資訊並簽字確認,因核對失誤所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16.報考軍隊院校(武警院校)、直招士官、公安專業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體檢和體能測試以相關部門檔案通知為準。軍檢按《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軍後衛〔2016〕305號)執行。

  六、考試

  17.我區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設定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其中3指語文(漢語和藏語文)、數學(分文理科)、外語,文科綜合指政治、歷史、地理的綜合,理科綜合指物理、化學、生物的綜合。

  18.語文、數學、外語、漢語、藏語文各科試卷滿分為150分。凡使用漢語試卷的考生必須考藏語文,其漢語和藏語文成績分別按50%計入總分,作為語文成績。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試卷滿分為300分。高考卷面總分750分。

  報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外,還須透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由自治區招生辦和相關部門組織安排。其中藝術專業加試按照《關於做好西藏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招生專業加試工作的通知》(藏教廳〔2021〕177號)執行。體育專業加試具體組織辦法另行通知。空軍招飛按照《關於做好西藏自治區2022年度招收空軍飛行學員工作的通知》(藏教廳〔2022〕11號)執行。

  19.3+文科綜合簡稱文史類,3+理科綜合簡稱理工類。每個考生必須從文史類和理工類中選擇一類填報,不得兼報兩個科類。報考科類一經填報,一律不得更改。

  20.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我區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的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我區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外語口試試題由我區自主命制,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組織測試。2022年我區只組織外語語種為英語的口試,於6月10日舉行。

  21.除外語和藏語文外,其他各科一律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

  22.全國統考於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漢語);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9:00至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至17:00外語,普通高考外語聽力測試安排在6月8日外語筆試開始前進行,聽力部分分值納入外語總成績。6月9日9:00至11:30藏語文。

  23.我區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藏語文試題由國家授權我區自主命制,其他科目由國家統一命題。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24.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自治區招生辦,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自治區招生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

  25.考試必須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自治區的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26.所有統考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由自治區招生辦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高校單獨組織的考試招生答卷評閱工作由各高校組織。各地各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考試結束後,各地須配合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並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招生辦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資訊。

  27.特殊院校或專業招生需要面試的,須報自治區招生辦核准,並向社會公佈面試時間和地點,面試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託的行業部門負責組織進行,面試工作須在招生錄取開始前完成。

  28.考生可以透過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招生資訊查詢系統、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官網、西藏政務服務網、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微信服務號“西藏教育考試招生”查詢本人成績。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29.考生對成績存疑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教育考試招生機構登記申請成績複核。複核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進行,核查是否漏評、分數合計是否有誤,不復核評分寬嚴。複核結果由當地教育考試招生機構以適當方式及時通知考生。

  30.考生答題卡由自治區招生辦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儲存至考試成績釋出後半年,保管期滿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燬。未經自治區招生辦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題卡。考生答題卡掃描影象、評卷資訊等考試資訊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七、招生章程

  3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區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要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區內高校按照教育廳要求,按時上傳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請材料。

  32.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均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33.我區所屬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經自治區教育廳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自治區招生辦。自治區招生辦將彙總並向社會及考生公佈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未按時在“陽光高考”平臺傳送招生章程或其內容不全、未經自治區教育廳核定、與國家及我區規定不符而產生的有關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處理。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八、錄取

  34.考生志願填報

  (1)批次設定。普通高考錄取批次分為提前單獨錄取批次(含提前單獨錄取重點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專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專科院校)、國家專項計劃批次、地方專項計劃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預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預科);高職(專科)第三批次。

  批次錄取順序依次為:提前單獨錄取重點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普通本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本科院校、國家專項計劃批次、地方專項計劃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預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預科)、提前單獨錄取專科院校、提前單獨錄取藝體類專科院校、高職(專科)第三批次。

  (2)志願設定

  ①傳統志願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仍採用傳統志願方式。每個批次設定3個院校志願,即第一志願、第二志願和第三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以填報4個專業和專業服從調劑。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的院校(專業):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

  ②平行志願

  實行平行志願的有國家專項計劃批次和地方專項計劃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含預科),本科第二批次(含預科)和高職(專科)第三批次錄取院校。

  平行志願每個批次設定A、B、C、D、E、F、G、H、I、J共10個並列的院校志願,每個院校設定4個專業志願和專業服從調劑志願,不設院校服從調劑志願。院校未完成計劃,透過公開徵集志願的方式完成,徵集志願採用平行志願方式,視情況進行一次或多次。

  每個考生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願時,只能選報其中一類院校與專業(音樂學、美術與設計學、舞蹈學和播音與主持不得跨類混報)。

  限報院校以正式公佈的《西藏自治區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為準。

  (3)志願填報

  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招生辦公佈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①所有考生一律在網上憑報名號、密碼、簡訊驗證碼登入志願填報系統填報志願。考生須對自己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志願填報統一安排在成績和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佈後進行。具體填報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②考生應依據自治區招生辦公佈的招生計劃,在本人所報考的科類中選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

  ③考生在填報志願前,須認真閱讀報考學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與學校取得聯絡,詳細瞭解報考學校的型別(公辦、民辦)、辦學現狀、辦學地點、報考要求和收費標準等情況,按照梯度填報志願,不應盲目填報。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指導。

  ④凡報考在全國範圍內招生未單獨給我區投放招生計劃的區外高校藝術專業的考生,須單獨填報提前單獨錄取志願,並向自治區招生辦提供專業加試成績合格證和招生院校聯絡方式等相關材料。

  ⑤徵集志願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自治區招生辦根據招生院校計劃完成情況和錄取工作進度安排,在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官網、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上及時公佈招生院校計劃資訊,徵集志願方式和時間等。

  35.高校錄取新生工作在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招生辦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端異地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招生辦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6.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佈的各項承諾。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招生辦負責監督在我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3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端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將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招生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該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該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8.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型別的招生計劃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餘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高校相關專業的錄取批次安排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高校須與自治區招生辦溝通協商。

  39.自治區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或相應招生型別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40.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41.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自治區招生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42.我區屬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絕大部分考生為少數民族。高校錄取新生必須按規定錄取符合錄取條件的少數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錄取。

  43.投檔原則和辦法

  (1)傳統志願投檔原則和辦法

  提前單獨錄取批次採用傳統志願方式投檔,投檔原則為“志願優先,遵循分數”。即:投檔時,先將考生按院校志願分開,再依次按照志願順序將填報同一院校第一志願的考生按照特徵總分高低排隊投檔。如果考生第一志願落選,即使考生的分數達到或遠遠高於第二志願所報學校的投檔分數線,也只有在這所學校第一志願沒有錄取滿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投檔。

  (2)平行志願投檔原則和辦法

  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即:投檔時,分科類按特徵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後按位次先後順序,根據考生平行志願的自然順序從A到J進行檢索,被檢索的志願一經出現符合投檔條件且計劃未滿額的院校,即向該校投檔。平行志願進行一輪投檔錄取後,未錄滿的計劃向社會公開徵集志願,徵集志願視情況可進行一次或多次。特徵總分相同的考生,按文、理科類不同單科成績高低順序進行:

  文史類特徵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成績排序;

  理工類特徵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次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成績排序。

  當出現考生特徵總分、所有成績完全相同,所填報志願也完全相同時,採取全部投檔處理。

  44.已被高校正式錄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錄。錄取工作結束後不再安排補錄。

  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後,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准考證到報名地教育考試招生機構或自治區招生辦校驗真偽,由報名地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列印《西藏自治區2022年區內考生錄取成績志願表》蓋章後裝入考生檔案。

  45.嚴禁高校違規招生。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我區對應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對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錄取高校須根據自治區招生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46.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8.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登入自治區招生辦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自治區招生辦核准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報送自治區招生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九、政策加分

  有符合第49條、50條、51條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49條至51條加分可以累加;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9.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卷面總分基礎上加分投檔。加分專案每個考生只能享受一項。

  (1)烈士子女,加10分;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伍軍人加10分;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歸國藏胞、歸國藏胞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4)邊境縣所屬邊境鄉鎮農牧民子女,加10分;

  (5)執行漢族錄取分數線的其他少數民族考生,加10分;

  (6)在區內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不含地(市)所在地縣及鄉鎮基層單位)工作十年以上,現仍在縣及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的正式教師、農牧科技人員、醫務工作者或從以上崗位退休的正式職工子女,加10分;

  (7)門巴族、珞巴族、僜人、夏爾巴人,加10分。

  50.進藏幹部、職工在藏工作每滿一年(截止時間為當年7月31日),其子女報考普通高校加1分投檔。父母雙方在藏工作,以工齡較長一方為準,加分最高不超過30分。

  在西藏民族大學、駐內地辦事處(格爾木辦事處除外)工作時間不計入加分。

  51.自治區級先進雙聯戶家庭中參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須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稽核,自治區、地(市)、校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

  52.生源不足時,報考農業、牧業、林業、水利、水文、地礦等艱苦行業的考生降低20分投檔,錄取與否由招生學校審查決定。

  53.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考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予以優先錄取或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予以優先錄取

  ①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③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

  ④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

  ⑤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

  ⑥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

  ⑦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

  (2)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①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

  ②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十、資訊公開公示

  54.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制度。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

  55.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

  自治區招生辦負責公佈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網站上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各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市)、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我區所屬高中階段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相關考生實際就讀情況等。

  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中階段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特殊型別招生考生的資格資訊按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56.自治區招生辦和高校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地(市)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57.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58.新生入學後,高校應認真組織複查並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並將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考生情況反饋至自治區招生辦。

  十一、招生經費

  59.按照國家檔案要求,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0.考生報名時按《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重新核定全區教育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藏發改價格〔2021〕380號)檔案規定的標準繳納報名及相關考試費用。

  61.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試卷監印、安全保密、監考、巡考、評卷、錄取等工作的考試招生工作人員,按照《西藏自治區教育廳西藏自治區財政廳關於修訂印發西藏自治區教育考試招生相關費用支出管理規定(暫行)》(藏教廳〔2021〕25號)檔案規定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2.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我區組織的自治區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中階段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3.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生辦或者自治區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教育廳、招生考試機構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64.考生進入考場參加考試,除准考證、二代身份證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電子儲存裝置、各類計時工具(如手錶、電子錶等)、錄放裝置、塗改液、修正帶、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進入考場,否則視為違規。全區所有考場統一配發2B鉛筆、中性筆、筆芯、圓規、三角板、橡皮等考試用品,嚴禁考生自帶文具。

  65.自治區招生辦將考生在高校考試招生中的違規事實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考試誠信記錄的重要內容。

  十三、附則

  66.部分高校經批准單獨考試錄取、強基計劃錄取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招生,高校招收港、澳、臺、僑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辦法,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67.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8.部隊生源報考我區高校,按《區黨委辦公廳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區黨委組織部等單位關於在內地部分省和我區內地入伍戰士中招收大中專生的請示的通知》(藏黨辦發〔1992〕14號)《關於認真做好我區部隊生源定向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藏人社發〔2017〕105號)等有關規定辦理。

  69.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屆畢業生和中專高職3+2連讀的學生參加對口高職考試,按自治區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

  70.考生可登入西藏教育考試院官網及官方微信公眾號“西藏微青年”及時查詢有關工作安排和各類招考資訊。西藏教育考試院官方網址為:/。

  71.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本規定由自治區教育廳負責解釋。未經授權許可,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掐頭去尾”、圖文不符、增加解讀等行為轉載本規定。

陝西省202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

  陝西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錄取考生,同時為今年招生工作順利特制定了本章程,下面就由本站帶大家瞭解一下“陝西: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此文字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陝西: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

  各市(區)考試管理中心(教育考試中心、教育考試院、招生辦),各縣(區、市)考試管理中心(招生辦),各普通高等學校:

  現將《2022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教育考試院

  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24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及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三條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內容要完整、準確。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學校負責,應安排專人將考核結果輸入網上報名系統。非在校生的鑑定由其工作單位負責(無工作單位的由考生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並填寫《2022年陝西省高考報名非在校生學籍證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加蓋考核單位公章;回戶籍所在縣(區、市)報名考生的鑑定由就讀學校負責並填寫《2022年陝西省回戶籍所在縣(區)高考報名考生學籍證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縣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指定專人將非在校生和回戶籍所在縣(區、市)報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鑑定內容輸入網上報名系統。考核表原件留存備查。

  第五條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是考生電子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學校及其他鑑定單位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採取專人負責、據實填寫、嚴格稽核等有效措施,確保不出差錯。因工作失誤導致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內容影響考生錄取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第三章體檢和考生檔案

  第七條所有考生均須參加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市、縣級招委會要嚴格選擇體檢醫院和選聘體檢工作人員,要對所選聘人員進行認真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要採取切實措施,完善程式,確保無錯檢、漏檢,嚴禁弄虛作假。

  體檢結論要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等有關要求,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填寫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所作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填寫要字跡清楚,數字準確,塗點規範,以保證資訊採集準確。實行無紙化體檢的縣(區、市),呈現在體檢表上的資訊和資料要規範、準確。體檢結論考生本人要簽字確認。

  陝西省人民醫院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縣、市級體檢和複檢醫院無法確診的問題做出最終裁定。

  第八條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由省教育考試院建立,內容包括考生報名資訊、體檢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高考成績資訊、志願資訊、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內容。

  紙質檔案包括學籍檔案和報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領取辦法按照《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紙質檔案管理辦法》(陝招辦〔2012〕7號)執行。

  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第四章考試和評卷

  第九條按照《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轉發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國家教育考試組考防疫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陝教〔2020〕98號)《陝西省教育廳辦公室陝西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組考防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陝教生辦〔2021〕3號)《陝西省教育廳辦公室陝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2022年陝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組考防疫工作實施方案及應急預案的通知》(陝教生辦〔2022〕10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從嚴做好高考組考防疫各項工作,切實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條堅持平安高考目標。加強從制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到回收全過程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嚴肅考風考紀,加大考試場所違規物品檢查力度,把好考點考場入口關。加強標準化考點管理,加強考試資訊保安。充分發揮國家教育統一考試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健全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加大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專項行動,維護國家考試的嚴肅性。成立高考安全保衛領導小組,加強對疫情散發、極端天氣、自然災害、重大輿情等突發事件的預研預判,細化完善應急預案。落實集體研判、科學決策、快速響應、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考試科目設定:文史、藝術(文)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文科綜合、外語;理工、體育、藝術(理)類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理)、理科綜合、外語。外語分為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考生可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全國統考於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如下:

  第十三條2022年我省高考所有科目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的試題。外語科目包含聽力考試,聽力考試在筆試之前進行,其成績計入外語科目總分。高考試卷、答題卡由省教育考試院印製。

  第十四條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對其他臨時突發傷病的考生,可在確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提供合理便利條件,協調安排好這些考生參加考試,同時要及時向省教育考試院書面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實施。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確有困難的,經市級招委會批准,可在縣城附近設定考點。考點及考場編排確定後因突發情況確需調整考點的,必須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每個考場安排30名考生,按單人、單桌、單行編排座位。各科類不滿30名考生的尾數考場單獨設定,不得混編考場。外語為小語種的考生參加外語科目考試時,應按照不同語種單獨編排考場。全國統考考點與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考試(“三校生”單招)考點原則上應分開設定。

  第十六條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各市、縣(區、市)要按照標準化考點技術要求,按時做好考場影片監控、身份認證、作弊防控系統使用前的除錯、維護和管理工作,確保其在考試期間可以正常、穩定地使用。所有考場、試卷保密室、試卷分發(回收)場所、試卷運送通道必須納入影片監控範圍之內,並可實現網上巡查,確保試卷保管和考試期間監控時間不中斷,監控範圍不留死角,監控錄影儲存完整。廣播室應安裝攝像頭和拾音器並接入網上巡查系統,外語聽力試音和考試期間全程錄影錄音。所有考點必須安裝、使用無線電訊號偵測、遮蔽裝置,無線訊號(含5G)遮蔽一般要能夠覆蓋考生在考試期間可能出入的場所和區域,包括考場、通道、衛生間等。

  每個考場安排2名或2名以上監考員。未使用身份認證系統的考點每個考場必須安排2名以上監考員。每個考點要根據本考點實際安排一定數量的機動或流動監考員。考試期間,影片監控室要安排與考場數量相匹配的影片監考員,至少應配備3名。

  各考點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進入考點(考場)安全檢查工作規範(暫行)》,安排女監考員負責使用金屬探測儀,在影片監控下對所有入場考生進行檢測,收繳一切可疑無線電訊號接收、發射裝置及其他違規物品。

  市、縣兩級招委會要對以往違紀高發、考試管理存在隱患的考點加強監督、整改,縣級招委會要為此類考點選派工作責任心更強、執行紀律更嚴格的監考員,並適當增加監考員的數量。

  第十七條考試前,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須透過“陝西省國家教育考試綜合管理平臺”上報本地所有考點監考員及考務工作人員基本資訊,並隨機編排監考員。

  第十八條嚴禁監考員(包括流動監考員)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裝置進入考點;嚴禁主考、副主考及其他工作人員攜帶手機及其他無線通訊裝置進入考場、考務辦公室、試卷保管室等工作場所。每場考試前,考點要在專門場所安排專人使用金屬探測儀對所有監考員和擬進入考場等工作場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檢測。每場考試均應隨機調換監考員。

  第十九條考試結束後,市、縣(區、市)招生考試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將答題卡、備用試卷、備用答題卡及考場記錄表等材料送交評卷工作辦公室。

  第二十條評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組織實施,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佈後,考生可登入陝西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網址:)或陝西招生考試資訊網(網址:)查詢本人成績及各科選擇題作答字串、非選擇題各題得分。

  第二十一條按照參加相同科目考試的考生成績一同排序的辦法,由高分到低分排列確定考生位次,即文史類與藝術(文)類考生共同排列位次,理工類與藝術(理)類、體育類考生共同排列位次。考生總分相同時,依次按照語文、數學、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外語的單科分數由高到低排列。總分、單科分數全部相同的,屬並列位次。梯度志願模式不計考生位次,考生總分相同即屬並列情況。

  第二十二條考生成績複核複審工作,按照《陝西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印發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複核複審辦法的通知》(陝招委〔2021〕1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考點、各評卷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國家教育考試評分參考考務管理辦法(暫行)》,在保密期限內,確保保密事項不丟失、不洩露。

  第二十四條報考外語專業及其他要求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具體要求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報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文化課考試外,還必須參加專業課考試,具體要求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章填報志願

  第二十五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共設定5個批次:提前批次、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職(專科)批次。

  第二十六條在考生分數、位次和各批次、各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公佈之後,考生登入陝西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或陝西招生考試資訊網填報志願。填報志願分3個階段進行:提前批次(含文史類、理工類專科、藝術類專科和體育類專科)、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含專科)志願在6月24日12∶00至6月27日12∶00填報;本科二批志願在本科一批錄取結束後填報;高職(專科)志願在本科二批錄取結束後填報。

  第二十七條實行平行志願模式的批次和型別有:提前批次中的藝術類本科B段、藝術類專科A段、體育類、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專科)批次。實行梯度志願模式的批次和型別有: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藝術類本科A段、C段、藝術類專科B段和其他特殊型別招生。

  第二十八條參加提前批次錄取的文史類、理工類本科院校和專業包括軍隊院校、公安本科專業、司法本科專業、中國消防救援學院;免費醫學定向生;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優師專項);公費師範生;綜合評價招生以及其他經批准的本科高校及專業,分A、B、C三段,投檔錄取按三段順序依次進行。投檔錄取之後,未完成計劃公開徵集志願。

  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本科A段為軍隊院校、公安本科專業、司法本科專業、中國消防救援學院,設定1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

  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本科B段為免費醫學定向生,設定2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

  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本科C段為除上述A、B段以外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本科院校及專業,設定2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

  參加提前批次錄取的文史類、理工類專科專業包括公安高職(專科)專業、定向培養軍士和航海類專業,設定3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

  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所有院校的專業志願後均設有“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第二十九條藝術類專業參加提前批次錄取。

  藝術類本科志願在“提前批次藝術類本科”欄內,分A、B、C三段填報。

  優師專項中的藝術類專業志願填報在藝術類本科A段之前的專門欄目,設定2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設“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藝術類本科A段為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和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藝術類本科專業,設定2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1個專業志願,設“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藝術類本科B段為省內院校(不含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的美術類本科專業,以及省外院校申請參加本段錄取的美術類本科專業(在陝錄取規則必須與我省規定的省內院校錄取規則一致),設定9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G、H、I,每所院校設1個專業志願,不設院校和專業調劑表態欄。

  藝術類本科C段為除參加藝術類本科A、B段錄取外的其他所有藝術類本科院校及專業,設定2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1個專業志願,不設院校和專業調劑表態欄。

  藝術類高職(專科)志願填報在“提前批次藝術類專科”欄內,分A、B兩段。

  藝術類專科A段為省內院校的美術類專科專業,以及省外院校申請參加本段錄取的美術類專科專業(錄取規則必須與我省規定的省內院校錄取規則一致),設定9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G、H、I,每所院校設1個專業志願,不設院校和專業調劑表態欄。

  藝術類專科B段為除參加藝術類專科A段錄取外的其他所有藝術類專科專業,設定2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1個專業志願,不設院校和專業調劑表態欄。

  第三十條體育類專業參加提前批次錄取。

  優師專項中的體育類專業志願填報在體育類本科之前的專門欄目,設定1個院校志願,3個專業志願,設“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體育類本科志願填報在“提前批次體育類本科”欄內。設定6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同時設有“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體育類專科志願填報在“提前批次體育類專科”欄內。設定6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每所院校設3個專業志願,同時設有“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第三十一條藝術類、體育類考生在提前批次不得兼報文史類或理工類志願,在其他批次可以兼報志願,藝術(文)考生可兼報文史類志願,體育、藝術(理)考生可兼報理工類志願。

  文史類、理工類考生不得兼報其他科類志願。

  第三十二條國家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參加單設本科批次錄取,實施區域按照《關於做好2019年重點高校在陝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陝試普招〔2019〕3號)規定執行。單設本科批次分A、B兩段,A段為國家專項計劃,B段為地方專項計劃。

  國家專項計劃設定6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同時設有“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地方專項計劃設定4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同時設有“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考生報考單設本科批次的條件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經縣級招委會資格審查並公示合格的考生可以填報該批次志願。該批次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將公示錄取考生名單。如有舉報且經查實存在資格造假等違規行為的,取消錄取資格,同時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科一批設6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

  本科二批設12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G、H、I、J、K、L,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

  高職(專科)設8個院校志願,排列順序為A、B、C、D、E、F、G、H,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職(專科)批次不設定“願意錄取到其他院校”的調劑表態欄,每所院校設“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第三十四條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校專項計劃志願填報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之前的專門欄目,分A、B兩段,均設“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

  A段為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志願,設1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僅供符合條件並已公示的考生填報;

  B段為高校專項計劃志願,設1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志願,僅供透過資格稽核和相關高校考核合格且公示的考生填報。

  第三十五條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基地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志願分別設定在院校所在普通批次志願之後,順序依次為:①定向就業志願,②民族班志願,③少數民族預科班志願,④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基地預科班志願,⑤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志願。其中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各設2個院校志願。定向就業院校設2個專業志願,少數民族預科班設3個專業志願,其餘均設1個專業志願。所有志願均設“願意錄取到其他專業”的調劑表態欄。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方可填報上述志願。

  第三十六條郵政扶貧招生志願、空中乘務和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志願填報在高職(專科)批次之前的專門欄目,設3個院校志願,每所院校設2個專業志願,僅供取得有關高校及專業報考資格的考生填報。

  第三十七條各批次招生計劃未完成時,採取徵集志願的辦法進行補充。每批次正式投檔錄取後,省教育考試院在陝西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和陝西招生考試資訊網公佈徵集志願資訊。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均可填報徵集志願,徵集志願時高校如對填報本校徵集志願的考生有最低位次、分數要求(不得高於正式投檔錄取時的最低位次及分數),應提前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本科二批錄取時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降分徵集志願。

  第三十八條考生根據報考科類,按照陝西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和陝西招生考試資訊網公佈的高校和專業名稱、代號、錄取批次以及高校公佈的招生章程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上填報志願(徵集志願)。

  考生在填報志願(徵集志願)之前,必須認真閱讀了解擬報考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有關招生工作規定,按照網上填報志願的說明及相關要求,根據高校招生計劃,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確保志願資訊準確、有效,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志願確認後不可更改。逾期不予補報。考生未填報志願或將志願填報在規定欄目以外而影響錄取的,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省教育考試院不受理考生以任何理由提出的要求放棄某一批次、某一高校、某一專業志願轉而參加後續批次、其他高校、其他專業錄取的申請。高校以考生自願放棄為理由提出的退檔要求,省教育考試院不予同意。

  第六章錄取

  第三十九條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省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各批次、各科類錄取控制分數線由省招生委員會綜合考慮高校在陝招生計劃數和各科考試成績等因素研究劃定。

  第四十條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

  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考生電子檔案投出後,未被錄取及未被志願專業錄取等遺留問題由高校負責解釋。

  省教育考試院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普通高校所制定錄取規則與教育部或我省相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和我省規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各高校必須透過網路完成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必須確保與省教育考試院通訊暢通。

  第四十二條高校已經向社會公佈的在陝招生計劃未完成時,須參加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的徵集志願錄取。

  第四十三條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投檔時,除本科B段外,執行招生院校所在普通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按考生志願由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

  第四十四條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投檔時,高校可就具體投檔數量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書面申請,但不得超過高校在陝該批次、該科類招生計劃的120%,未提交申請的按招生計劃的120%投檔(出現小數時向下取整)。軍隊院校按照110%投檔(投檔數量按四捨五入取整,末位出現並列分數時按有關檔案規定處理)。因高校退檔產生計劃缺額時,按缺額數1∶1補充投檔。

  第四十五條軍隊院校、公安本科專業錄取分數線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執行。根據有關檔案規定,向軍隊院校投檔時應當區分性別、專業類別和體檢單項身體標準要求。

  第四十六條免費醫學定向生執行本科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安排在提前批次文史類、理工類本科B段投檔錄取,有關招生要求按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優師專項中的藝術類專業投檔錄取安排在藝術類本科A段之前進行,體育類專業投檔錄取安排在體育類本科之前進行。

  第四十八條單設本科批次錄取,在提前批次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分A、B兩段進行,錄取辦法按相關檔案要求執行。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招生院校在陝所在普通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分數線上生源不足時,採取徵集志願方式補充錄取。徵集志願不設專業調劑表態欄,預設填報徵集志願的考生服從專業調劑。經徵集志願仍然未完成的計劃降分徵集志願錄取。

  第四十九條提前批次中的藝術類本科B段、藝術類專科A段、體育類、單設本科批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高職(專科)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辦法。

  1.投檔原則

  (1)分數優先、遵循志願。分科類將所有考生按照投檔分數(文化課分數加政策照顧分數)從高到低排列,投檔分數相同時比較位次。按照從高到低的次序和每個考生志願的先後順序,依次進行檢索,檢索到的高校投檔尚未滿額,則檔案投向該高校。如果考生所填志願均無法投出,則該生只能參加徵集志願或下一批次錄取。高校投檔比例內末位並列位次考生全部投檔。

  (2)一次投檔。平行志願實行一次投檔。已投檔考生因身體條件、所報專業錄取滿額又不服從專業調劑等原因,被高校退檔後,只能參加本批次的徵集志願錄取或後續批次的錄取。報考人數不足或報考滿額但因高校退檔而造成的計劃缺額,採取徵集志願辦法進行補充。

  2.投檔程式

  (1)提前批次中的藝術類本科B段、藝術類專科A段、體育類、單設本科批次投檔時,按高校執行計劃數1∶1進行投檔。

  (2)模擬投檔。

  ①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正式投檔前進行三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高校招生計劃數與投檔人數的比例為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高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增加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擬增計劃情況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並將模擬投檔後形成的模擬投檔資訊反饋各高校。

  第三次模擬投檔:高校對省教育考試院第二次模擬投檔進行確認或進一步提出計劃調整意見後,省教育考試院進行第三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高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投檔人數與執行計劃數的比例為1∶1。

  ②高職(專科)正式投檔前進行兩次模擬投檔。

  第一次模擬投檔:高校招生計劃與投檔數量的比例為1∶1。

  第二次模擬投檔:高校根據第一次模擬投檔生源情況,確定是否增加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擬增計劃情況進行第二次模擬投檔,形成各高校正式投檔比例和投檔人數。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投檔人數與執行計劃數的比例為1∶1。

  模擬投檔過程中,給高校提供投檔比例、投檔人數、最高分數、最低分數、考生所報專業和願否服從專業調劑等資訊。模擬投檔比例按照四捨五入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模擬投檔人數按照進一法取整計算。

  (3)計劃調整。高校須在正式投檔前,透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管理系統”完成計劃調整工作。已經向社會公佈的各高校在陝招生計劃如未完成,缺額部分必須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高校如在陝增加計劃順延錄取,必須於正式投檔前將計劃調整到位。正式投檔之後調入我省的計劃只能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4)正式投檔。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最後一次模擬投檔後確定的各高校在陝執行計劃數進行正式投檔。

  省教育考試院在陝西省教育考試院入口網站和陝西招生考試資訊網上公佈相應批次各招生院校模擬投檔資訊、投檔人數、最低分數及其位次、考生檔案最終投放情況以及錄取結果,考生可上網查詢有關資訊。

  (5)徵集志願。在正式投檔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公佈徵集志願資訊,包括:高校名稱、專業名稱和計劃缺額數。分數線上未被錄取且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均可填報徵集志願,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徵集志願不進行模擬投檔,直接按照高校計劃缺額數的1∶1投檔。

  第五十條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由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相關檔案規定和已公示的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高校必須在投檔後6小時工作時間內使用預留計劃錄取。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辦法由有關高校確定並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單獨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有關高校在陝所在普通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五十一條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基地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根據有關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和院校正式投檔分數線,按照照顧政策分別投檔。投檔順序為定向就業、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班、四川大學國防科研試驗基地預科班、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的第一志願,投檔比例為招生計劃數的1∶1。第一志願照顧分數範圍內投檔未滿額的,再投第二志願。已填報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班志願的考生可以填報相應批次的徵集志願,但被定向就業、民族班、預科班志願錄取後不再參加徵集志願錄取。

  定向就業招生面向全省考生進行,執行分數線、計劃管理、錄取原則等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填報定向西藏就業志願的考生,應填寫《2022年陝西省普通高校招收定向西藏就業考生申請書》,並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錄取時是否參考該《申請書》由招生院校決定。被定向就業專業錄取的考生,必須在入學註冊前與高校及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對無故拒籤協議的新生,高校可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十二條郵政扶貧招生計劃、空中乘務和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專業投檔錄取安排在本科二批後、高職(專科)正式投檔前進行。

  第五十三條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程式,按時完成電子檔案下載、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無故拒絕省教育考試院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超過規定時間未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學校招生計劃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定為預錄取狀態,並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第五十四條按照教育部規定,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同時符合多項情形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5分投檔;

  4.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10分投檔。

  符合上述照顧專案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稽核、省地校三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得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

  第五十六條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予以優先錄取。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殘疾人民警察;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

  4.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

  第五十八條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五十九條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十條所有照顧政策只適用於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的文史類、理工類考生。照顧政策中的“同等條件”涉及高考成績的,在梯度志願模式下,考生總分相同即為同等條件;在平行志願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為同等條件。

  第六十一條高校必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標註錄取型別後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核准的考生名單列印錄取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後寄發錄取高校,同時留存備案,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各高校根據錄取名冊、由校(院)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公章後,直接寄發被錄取新生。高校寄發錄取通知書時,應將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寄出。

  第六十二條考生入學報到時必須繳驗高考准考證、錄取通知書、本人的紙質檔案和高校要求攜帶的其它材料。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各高校要認真做好新生紙質檔案接收和資格審查工作,重點核查冒名頂替等嚴重作弊行為。對不符合條件或有違規行為的新生,高校應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取消入學資格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陝西省教育考試院。

  第六十三條已錄取但不能按時報到的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新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從2023年高考招生起,往年被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上述三項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第七章資訊公開公示

  第六十四條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資訊。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佈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高校錄取最低分及最低位次、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市)、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根據招生型別的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資訊公開公示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六十六條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在招生資訊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佈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十七條市、縣兩級招生考試機構、各高校要加強招生資訊管理,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八章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八條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市(區)、縣(區、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6.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第七十條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行。

  第九章招生經費

  第七十一條市(區)、縣(區、市)的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第七十二條所有考生(包括被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及其他特殊型別招生錄取的考生)必須按規定繳納考試報名費。

  第七十三條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監考、評卷、巡考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

  第十章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七十四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環節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務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於因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規定,我省組織的省級統考和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等型別的招生考試均是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執行。對在這些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進行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應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七十五條按照“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解釋不服的,可以向陝西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陝西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陝西省教育考試院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陝西省教育考試院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2022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陝試普招〔2021〕45號)執行。體育類專業招生按照《陝西省教育考試院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2022年陝西省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陝試普招〔2022〕7號)執行。普通高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按照《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2022年陝西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教育單獨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陝教〔2021〕166號)執行。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按照《陝西省教育考試院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2022年陝西省高職院校分類考試工作的通知》(陝試普招〔2022〕3號)執行。重點高校在陝招生三個專項計劃工作按照《陝西省教育考試院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關於2022年繼續做好重點高校在陝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陝試普招〔2022〕4號)執行。軍隊院校、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免費醫學定向生、司法類院校、定向培養軍士等有特殊要求的招生型別,其詳細要求另行發文。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未及之考試管理事項要求另行發文。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如與教育部最新規定有不符之處,陝西省教育考試院、陝西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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