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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x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河南省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3.報名辦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辦公室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21〕33號)檔案要求辦理。

  二、考生電子檔案

  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及有關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高校招生考試、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處理結果,以及往年被錄取的事實)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5.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完善資訊採集、確認、比對校驗等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考生相關資訊的完整、準確、安全,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或相應資訊資料庫內容一致。

  6.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切實加強考生電子檔案管理,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8.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9.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執行。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10.體檢工作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體檢結論由主檢醫師稽核簽字並加蓋體檢醫院(醫療單位)公章方為有效。體檢結論於體檢結束後告知考生,並由其本人確認簽字。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我省指定河南省人民醫院為終檢醫院,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1.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五、考試

  12.教育部授權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3.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制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的制訂,分別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有關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本校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4.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5.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省教育考試院,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和教育部。

  16.我省高考科目設定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為語文、數學(分文科數學、理科數學)、外語(含聽力),是考生必考科目;文科綜合(包括政治、歷史、地理)和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生物),由考生根據本人情況選考其一。“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每科滿分為300分,其他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總分滿分為750分。

  報考體育、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參加文化科目考試外,還須透過相應的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由省教育考試院和相關高校組織安排。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我省外語考試使用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的含有聽力的試卷(其中筆試部分120分,聽力部分30分),考生聽力部分的測試成績不計入總分,作為單列的一項成績在投檔時提供給高校參考;非聽力部分120分換算為150分,換算辦法:按考生非聽力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我省今年暫不組織報考外語專業考生的口試工作。

  18.全國統考於6月7、8日舉行,具體安排如下:

  19.考試必須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批准。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裝置。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20.全國統考所有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省教育考試院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考試結束後,各地須配合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並按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資訊。

  21.省教育考試院透過普通高招考生服務平臺只讀郵件向考生髮送電子成績單。考生也可在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網站上查詢本人成績。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

  22.考生對成績有疑問的,可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登記申請成績複核。複核工作由招生考試機構組織進行,主要檢查答題卡資訊是否與考生本人一致、是否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各小題得分合成後是否存在差錯,是否與公佈的考生成績一致,不復核評分寬嚴。複核結果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以適當方式及時通知考生。

  23.考生答題卡由省教育考試院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儲存至考試成績釋出後半年,保管期滿按秘密級材料處理辦法集中銷燬。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接觸考生答題卡。考生答題卡掃描影象、評卷資訊等考試資訊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要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將招生章程上傳至“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系統”(網址:)進行核定,並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省教育廳核定透過的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均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省教育廳核定。

  26.高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經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網站公佈,並透過“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計劃網上核對系統”填報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省教育考試院彙總並向社會及考生公佈高校招生計劃時一併公佈高校網址。河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河南招生考試資訊網()連結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以便考生查閱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時在“陽光高考”平臺傳送招生章程或其內容不全、未經高校主管部門核定、與國家及我省規定不符而產生的有關問題,由招生學校負責處理。

  七、填報志願

  27.志願分批

  (1)本科(非藝術類)志願分為本科提前批(含體育、軍隊、公安、司法、地方公費師範生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專業,公安、司法專科專業隨該批錄取)、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本科提前批各類不得兼報,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

  (2)藝術類本科分藝術本科提前批、藝術本科A段、藝術本科B段。

  藝術類本科與非藝術類的本科批次錄取同時進行,與非藝術類的本科提前批不能兼報,其他批次如出現兼報,按照各批次投檔錄取時間順序進行投檔。

  (3)專科層次分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專科提前批包括藝術、體育、定向培養士官、空乘、航海、醫學等專科,各類別不得兼報。

  28.志願設定

  (1)本科提前批(除體育類、地方公費師範生外)、專科提前批(除藝術、體育類外),第一志願可填報1個高校志願,第二志願為平行志願,可填報1-4個高校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

  (2)本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費師範生,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職高專批均實行平行志願。本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費師範生可填報1-6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志願可填報1-9個專業,不設專業調劑。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可填報1-6個高校志願;本科二批可填報1-9個高校志願;高職高專批可填報1-6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志願可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體育類專業各批次均實行平行志願,採取院校+專業的模式,每批次設9個志願,每個志願可填報1個高校,每個高校可填報1個專業,不設專業調劑。

  (3)藝術類各批次志願設定按藝術類招生檔案執行。

  (4)設軍隊招收飛行學員(簡稱“招飛”)志願,考生可填報1個高校志願和1個專業志願,海、空軍招飛全面檢測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

  (5)設特殊型別招生志願(包括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考生可填報1個高校志願,每個高校可填報1-5個專業和是否同意調劑專業。已取得相應資格的考生,可在以上3類中選報1類,不得兼報。

  (6)在相應批次設民族預科班志願,考生可填報1個志願。經省教育考試院稽核、公示合格的少數民族考生方可填報。

  (7)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在本科一批、本科二批須填報在相應批次所規定的定向志願欄中;在設有第一志願的順序志願批次中,定向就業招生專業填在相應批次的第一院校志願欄中。學生錄取為定向生後,入學報到前應與培養學校和定向就業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填報定向西藏志願的考生在志願填報截止後按要求遞交定向西藏就業承諾書。填報地方公費師範生志願的考生,錄取時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相關協議,入學時憑錄取通知書和定向就業意向書報到。

  29.志願填報時間

  考生志願在網上填報,分三次進行:

  (1)6月26日8:00—28日18:00。填報:軍隊招飛、本科提前批(公安、司法專科隨該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藝術本科提前批、專升本、對口招生(本、專科)志願;

  (2)6月30日8:00—7月2日18:00。填報:藝術本科A段、藝術本科B段、特殊型別招生、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志願;

  (3)7月4日8:00—6日18:00。填報: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志願。

  30.志願填報要求

  (1)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嚴格按要求和規定程式完成志願填報並儲存,逾期不予補報。在規定的截止期前允許有2次修改,此後將無法更改。

  (2)考生網上填報志願完成提交後,即視為與高校之間的志願約定生效,錄取時不得擅自放棄;考生的志願資訊任何人不得改動,否則,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依據考生網上儲存的志願資訊打印出志願表並加蓋公章後存入考生檔案。

  (3)考生填報志願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網上填報志願的說明,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招生專業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志願須由考生本人填報,家長、老師、同學及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考生填報。因考生本人填報疏漏或失誤或未按規定程式操作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31.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考生填報志願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

  32.對生源不足的高校進行網上徵集志願。未被錄取且符合徵集條件的考生可以重新填報志願。

  八、錄取

  33.高校錄取新生工作在省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採取遠端異地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4.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並將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學校招生錄取時的重要參考。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35.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遠端網上錄取的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照該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將考生電子檔案設定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該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6.同一高校、同一學歷層次、同一招生型別的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原則上應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部分藝術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情況外,其餘高校和專業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高校相關專業的錄取批次安排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教育考試院應事先與高校溝通協商。

  37.錄取工作分批進行,依次為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

  (1)強基計劃在錄取工作全面開始前按照高校提供的擬錄取名單辦理錄取手續。

  (2)軍隊招飛安排在本科提前批之前錄取。如軍隊招飛未被錄取,考生仍可參加提前錄取批次的軍隊、公安、司法、民航等院校的錄取。

  (3)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體育類、軍隊院校、公安類(本、專科專業)、司法類(本、專科專業)、飛行學員、航海類本科專業、教育部直屬高校免費師範類、地方公費師範生本科專業、免費醫學定向就業類、外國語言文學類(非英語)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經批准實行綜合評價模式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高校或專業。

  (4)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安排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錄取;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安排在本科一批結束後、本科二批開始前錄取;特殊型別招生志願在本科一批之前投檔錄取。

  (5)本科一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雙一流”建設高校和經我省批准的高校本科專業。

  (6)本科二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除參加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錄取的院校和專業之外的其他高校本科專業。

  (7)專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有特殊要求的專科專業。

  (8)高職高專批錄取的院校或專業為:其他無特殊要求的普通類專科專業。

  38.藝術類本科錄取依次為藝術本科提前批、藝術本科A段、藝術本科B段。原則上,經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高校)、可不編制分省計劃的高校以及“雙一流”建設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參加藝術本科提前批錄取;藝術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公辦高校和經我省批准的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參加藝術本科A段錄取;獨立學院、民辦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參加藝術本科B段錄取。

  39.省招生考試委員會根據各錄取批次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按文、理科分別劃定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分別劃定藝術及體育類本、專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

  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和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均執行本科一批分數線。

  40.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投檔比例,省教育考試院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

  41.本科提前批的軍隊、公安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類院校(非藝術、體育類)第一志願批次投檔比例,一般省外普通高校按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20%確定,省內高校和軍隊院校不超過招生計劃數的110%,後續補充投檔按計劃餘額1:1投檔。

  42.本科提前批的地方公費師範生、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一批、地方專項計劃本科批、本科二批和高職高專批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遵循志願,一輪投檔”。即:由高考成績總分加上照顧政策分值後生成排序成績(成績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聽力成績排序),按排序成績分科類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後按位次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平行志願的自然順序從前到後進行檢索,一經檢索到計劃未滿額的學校,即向該校投檔。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在正式投檔前進行模擬投檔,省教育考試院按計劃數105%以內適當比例向高校提供上線生源情況,高校應根據本校計劃和生源分佈情況,合理提出調檔比例意見,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調檔比例意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調檔比例進行正式投檔。

  平行志願一次性投檔錄取後,未錄滿的計劃向社會公佈徵集志願。對計劃餘額不大的高校,在原分數線上徵集;對計劃餘額大的高校徵集志願時視情況降分備檔。徵集志願後線上生源仍不足的,降分投檔,降分幅度一般不超過20分。當次徵集志願的計劃只按考生當次所報的徵集志願投檔。徵集志願平行志願投檔後,根據計劃餘額和生源情況進行補檔。

  藝術類平行志願投檔辦法按藝術類招生檔案執行。

  體育類平行志願投檔辦法按體育類招生檔案執行。

  43.特殊型別招生志願投檔時,根據入選資格考生(含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高考成績總分、高校給予的優惠分值和高校模擬投檔線進行投檔。

  44.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2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6.下列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僑眷和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47.少數民族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8.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加分規定不累加計算,即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定的考生,須經過本人申報,省、省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及有關部門稽核並逐級公示後方予認可。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落實《河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河南省進一步調整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學〔2021〕116號)的要求,認真做好考生資格稽核工作。

  49.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以及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0.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40分以內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實行平行志願的批次,根據計劃餘額徵集志願或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後徵集志願,非平行志願批次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地方公費師範生、免費醫學定向就業類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1.民族預科班招生隨高校相應的批次錄取。本科預科班、專科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分數線分別不得低於所在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餘計劃全省統一調整使用。

  52.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等提前批)第一志願填報農、林院校的考生,以及報考軍隊院校航空飛行與指揮專業的檢測與政審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投檔。

  省外農林院校對此項規定是否認可,須在報送生源計劃時明確意見,我省將隨生源計劃一併向社會公佈。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提出的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志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省教育考試院不得為爭取計劃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徵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徵集志願錄取。

  54.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5.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核准,並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並寄送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並加蓋本校校章後,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和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高校、中學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56.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階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各地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列印並蓋章後存入考生檔案。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學代管。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經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密封后,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工作人員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將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檔案儲存期為錄取結束後半年,儲存期滿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將考生高階中等教育階段檔案退回其畢業中學,高考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按秘密級材料銷燬。

  5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後一律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新生,按國家規定執行。

  59.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透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的錄取考生名單和本校核發的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填報志願是考生自我承諾與高校的約定,對於在普通高校招生錄取中不履行志願約定的考生,當批次錄取電子檔案停止運轉;對錄取後不入學實際就讀等造成招生計劃浪費的,下一年報名參加高考將限制其填報志願的學校數量,在實行平行志願的各批次(類別),允許其填報志願的學校數不超過2個。考生履行志願約定情況將如實記入其個人電子檔案,在普通高招錄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為對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據。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按規定時間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臺上稽核確認後下載資料並按程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在相關檔案規定的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資料和書面報告。

  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上報錄取資料庫(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作為新生學籍電子註冊的依據。

  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我省本、專科層次招生均不組織補錄。

  61.由於網路傳輸、工作失誤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透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資訊公開公示

  62.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制度。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和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佈有關招生政策、招生來源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高校在其網站上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以及取得本校保送生資格學生以及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等。各省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等。

  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特殊型別招生的資格考生資訊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63.省教育廳、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和中學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新生入學複查

  65.新生入學後,高校應認真組織複查並負責協調處理有關問題,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入學資格,考生檔案退回考生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

  十一、招生經費

  66.按照國家檔案要求,各省轄市、縣(市、區)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高校招生經費由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報名時應按《關於調整我省高校招生報名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豫價費字〔2000〕145號、豫財預外字〔2000〕21號、豫教財字〔2000〕59號)檔案核定的標準繳納報名考試費,按《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取消停止徵收和調整有關收費專案的通知》(豫政〔2008〕52號)檔案規定繳納電子資訊採集費。

  高校(含單獨組織考試招生的高校)按《關於收取普通招生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豫財辦綜〔2005〕50號)檔案規定繳納網上錄取費。

  68.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試卷監印、安全保密、監考、巡考、評卷、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高校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對違規承諾爭搶生源的高校和工作人員,要追究相關責任。

  授權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202x年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2年北京市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市情況,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組織實施,做出來如下規定。

   2022年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或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制訂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62號)《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22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21〕11號)規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在北京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人(須持北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三)相關政策

  考生在進行高考報名時,同時選報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所選報科目須已透過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2019年及以前的會考成績不低於C等級,京外高中就讀考生須透過北京市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認證)方可報考。

  因升學原因將戶口遷入我市集體戶口的畢業生,可在限定範圍內報名:體育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名參加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藝術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名參加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其他情況不得報考。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能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

  (四)報名辦法

  報名包括網上提交報名申請、網上填報個人資訊並繳費和現場報名資格確認三個階段,具體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北京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21〕12號)執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此項工作。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證明材料。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20日至4月20日,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三、考試與評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託高考實行分省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2022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包括統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以下簡稱“學考等級考”)。統一高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3門。學考等級考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由考生自主選擇3門參加考試。

  (一)統一高考時間安排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統考英語聽說考試與筆試分離,實行計算機考試,一年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於2021年12月11日進行,第二次考試於2022年3月19日進行。其他外語(非英語)考試使用全國卷,聽力考試一年兩考,第一次考試於2022年1月8日進行,第二次考試於2022年6月8日進行。

  (二)學考等級考時間安排

  (三)評卷

  評卷工作分科目集中進行。各科目評卷點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語文、數學、英語及學考等級考各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四)成績

  語文、數學、外語滿分均為150分。

  英語聽說考試滿分50分,其他外語(非英語)聽力考試滿分30分,取兩次聽說(聽力)考試的最高成績與其他部分試題成績一同組成外語科目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學考等級考科目成績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普通高中等級性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計入高考總成績方式的通知》(京教計〔2018〕21號)要求進行折算,每科目滿分100分。

  (五)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本科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以及學考等級考共六門科目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專科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四、招生章程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須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公佈後不得擅自更改。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應按教育部要求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 “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

  五、招生計劃

  市高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資訊,以及高校提前確定的招生專業對學考等級考的科目要求,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後,整理形成《北京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統一向社會公佈。除教育部規定可以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型別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未經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市高招辦不予接收和公佈,不安排在京招生。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檔案規定,實施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院校應分割槽投放“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相關精神,北京市屬部分本科高校在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髮展區投放“農村專項計劃”,該計劃只招收戶籍和學籍均在上述區的農業戶口考生。從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相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高校要及時將當年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相關考生資訊反饋市高招辦。

  六、志願填報

  考生要在認真閱讀相關招生政策規定以及高校招生章程後,按規定時間登入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依據《北京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填報志願。考生志願分本科、高職(專科)按錄取批次順序填報。

  (一)本科志願

  本科階段的志願填報與錄取投檔採用院校專業組方式。院校專業組由院校根據不同專業(或專業類)的人才培養需要和選考科目要求設定,是本科志願填報與錄取投檔的基本單位。一所院校可設定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多個專業。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也可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

  1.志願設定

  本科招生設定本科提前批、本科普通批2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本科志願以院校專業組為志願單位設定,一個院校專業組即為一個獨立的志願,每個志願一般設定6個志願專業和一個“是否服從專業組內調劑”選項(本科提前批普通類B段除外)。

  (1)本科提前批分藝術類和普通類,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能兼報。藝術類和普通類均設定A、B兩段,並分別按順序依次錄取。藝術類A段設定2個順序志願,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院校(專業)在本段錄取;其他藝術院校(專業)在藝術類B段錄取,分美術類和非美術類,美術類設定8個平行志願,非美術類設定2個順序志願。

  普通類A段設定2個順序志願,軍事、公安、飛行學員、部分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等院校(專業)在本段錄取;普通類B段設定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專業,“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除外)和“農村專項計劃”在本段錄取。

  (2)本科普通批實行平行志願,設定30個志願。

  (3)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兩類特殊型別招生單獨設定特殊型別志願,考生可填報1個志願,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結束之後本科普通批錄取開始之前進行。取得資格認定的考生,須將資格認定高校填報在該志願中,方能享受相關特殊型別招生政策。

  2.志願填報時間

  本科志願在高考成績釋出後填報,首次志願填報安排在6月27日至7月1日,徵集志願填報時間根據錄取程序進行安排。

  (二)高職(專科)志願

  1.志願設定

  專科招生設定專科提前批、專科普通批2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

  (1)專科提前批分藝術類和普通類,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能兼報。

  藝術類分美術類和非美術類,美術類設定1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非美術類設定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6個志願專業。

  普通類設定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6個志願專業。

  (2)專科普通批設定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

  2.志願填報時間

  7月21日至7月22日

  (三)徵集志願

  錄取期間,按考生已填報志願錄取結束時,如當前批次高校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徵集考生志願。本科提前批藝術類A段和普通類B段不設定徵集志願。

  1.志願設定

  本科提前批藝術類B段美術類徵集志願設定5個平行志願;本科提前批藝術類B段非美術類、本科提前批普通類A段徵集志願設定2個順序志願;本科普通批徵集志願設定10個平行志願。

  專科提前批藝術類中的美術類徵集志願設定5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專科提前批普通類和藝術類中的非美術類徵集志願設定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6個志願專業;專科普通批徵集志願設定1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

  2.志願填報時間

  各批次徵集志願填報及錄取在下一批次錄取開始前進行。錄取期間,徵集志願填報時間透過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釋出。

  考生登入志願填報系統的初始密碼為登入報名系統所用的密碼。考生須妥善保管志願填報系統登入密碼,切記不要洩露。考生要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志願填報時間一經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志願資訊。

  七、錄取

  高校在京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市高招辦要保證通訊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型別)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型別)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招生使用特殊型別招生控制分數線(簡稱“特殊型別招生線”)。

  (一)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

  參加本科招生錄取的考生總成績由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考生選考的3門學考等級考成績構成,總成績滿分值為750分。高校將統一高考成績、學考等級考成績作為本科錄取的基本依據,同時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高職(專科)階段採用“統考+合格性學業水平考試”招生模式,專科錄取總成績由3門統一高考成績組成。招生高校根據各專業培養需求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歷史、思想政治、地理、物理、化學、生物、資訊科技、通用技術等8門)中選定2門作為資格要求,考生相應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合格方能投檔。專科錄取時同時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的具體使用辦法由招生高校在各自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二)投檔規則

  高校應結合在京招生計劃數及生源分佈情況,在市高招辦規定時間內明確本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並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市高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順序志願按照“志願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若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再對未完成計劃進行第二志願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對分數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

  本科平行志願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餘額的院校專業組。當報考同一志願錄取總成績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志願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三科總成績(美術類依次比較美術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三科總成績),對單項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志願招生計劃,單項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高職(專科)平行志願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符合要求且有計劃餘額的志願。當報考同一志願錄取總成績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志願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美術類依次比較美術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對單項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志願招生計劃,單項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錄取過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願的錄取,如有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徵集志願錄取和降分徵集志願錄取。

  (三)照顧物件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4.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7.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8.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專案。

  各區高招辦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應對照顧物件名單進行公示,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於6月上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物件名單。公示資訊要保留至8月底。

  (四)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錄取通知書發放

  高校須將在京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市高招辦核准,並增補有關特殊型別招生計劃。市高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生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傳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七)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錄取考生須向高校提供紙質檔案,紙質檔案包括高階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資訊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等考務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內容必須與紙質檔案相對應部分內容一致。各區高招辦負責組織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報名單位)進行組檔。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報名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和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八)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八、特殊型別招生

  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強基計劃等特殊型別招生均須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

  軍隊院校招生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報考考生須參加政治考核和軍檢,具體安排以2022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工作的通知為準。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九、資訊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堅決落實資訊公開制度。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

  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高校網上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區高招辦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市高招辦接到高校通報將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202x年天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天津市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了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022年天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報名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具體條件詳見《2022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規定》(津招委高發〔2021〕16號)

  2.符合條件的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報名手續,逾期不再補報。高中階段應屆畢業生在其學籍所在地的區招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名確認,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招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名確認。

  3.申請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須按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三個科類履行報名手續,須進行電子攝像,並按規定繳納考試費。

  二、考生檔案

  1.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考成績資訊、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資訊確認表、體檢表、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天津市招生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根據教育部規定的招生資訊標準和有關要求制定考生電子檔案資訊採集辦法。各區招辦、各中學等報名單位按照教育部資訊標準和我市有關規定採集考生報考資訊,並做好資訊的稽核確認、彙總整理等工作,確保考生資訊的完整、準確、真實、規範。

  2.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組建工作由各區招辦按照我市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學校和報名單位負責組建。各高中階段學校和各報名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考生電子檔案庫和紙介質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各區招辦可結合實際確定鑑定單位。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根據教育部規定,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2.市高招辦會同天津市衛生健康部門制訂體檢工作規定。由各區招辦和區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應在區招辦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須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體檢醫院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是我市高考考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體檢結束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針對性地填報志願。

  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4.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類等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考試

  1.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各區招生委員會及各有關高校承擔。

  2.我市繼續實施自主命題。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由統一高考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成績構成。高考及等級性考試各科目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2017年版2020年修訂)》為命題遵循。

  3.高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事項;等級性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事項;各學科評分參考在啟用後5年內屬國家秘密級事項;考生各學科答題卡在成績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4.高考科目設定語文、數學、外語共3門。等級性考試科目設定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共6門,由考生自主選擇其中3門參加考試。

  5.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滿分值為750分。其中,統一高考各科目成績均以原始分數的方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成績滿分均為150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方式呈現,在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時,每門科目成績滿分均為100分。

  6.高考科目中的外語包含聽力測試,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高考外語科目考試實行“一年兩考”。

  報考英語語種的考生,第一次筆試與兩次聽力考試於3月18日同場舉行,第二次筆試於6月8日全國統一高考時舉行。英語聽力考試分值為20分,筆試分值為130分。高考英語科目成績取筆試和聽力各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高考總分。

  報考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語種的考生,第一次考試時間為1月8日,第二次考試於6月8日全國統一高考時舉行。每次考試含一次聽力和一次筆試。高考外語科目成績取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高考總分。

  報考本科批次英語專業或有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高考英語口語測試,測試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7.高考和等級性考試於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15:00至17:00外語(英語筆試15:00至16:40)。6月9日8:30至9:30物理;11:00至12:00思想政治;15:00至16:00化學。6月10日8:30至9:30歷史;11:00至12:00生物學;15:00至16:00地理。

  8.高考和等級性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由區招生委員會報經市招生委員會批准。各區招生委員會須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考試管理。

  9.各區招辦要根據《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為殘疾人考生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0.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高考評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高招辦統一組織,評卷單位設在我市有關高校,採取分科定點、集中評閱的辦法。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由高校主管領導任組長。各學科評卷領導小組須嚴格執行我市制定的評卷實施細則,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評閱工作,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11.高考和等級性考試各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答在試卷上、草稿紙上以及答題卡其他位置的無效。各學科評卷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各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成績公佈後,考生可自願透過郵政速遞、招考資訊網等途徑獲知本人成績。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核成績申請。複核成績的科目、範圍及程式另文規定。

  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考生答卷、評卷情況等考試資訊以及未授權公佈的考試資訊,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要規範做好高考成績釋出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章程

  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

  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對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我市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在津招生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後,須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4.在津招生的高校應在5月20日前,將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至市高招辦,市高招辦將彙總並面向社會及考生公佈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章程的網址。

  各在津招生高校要按教育部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在津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中的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市為高考改革試點省市,在津招生高校要按照我市安排提出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等級性考試的科目要求,經市高招辦彙總後,與招生計劃一同面向社會和考生公佈。

  七、填報志願

  1.實行公佈高考錄取總成績後填報志願方式。考生填報志願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補報(填報志願的時間安排和政策規定等另文規定)。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情況,分別劃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普通本科批次(含A、B階段)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依次填報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志願,可參加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的志願徵詢。

  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高職(專科)批次志願。

  藝術類本科批次根據教育部相關要求,原則上按照不低於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自劃線院校可自主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戲劇與影視學類本科批次不低於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不低於本市普通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藝術類相應批次的志願。

  體育類本科批次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分別根據體育專業市級統考合格考生的文化統考成績,按照略多於招生計劃數(不超過1:1.5)的原則,劃定體育類專業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體育類相應批次的志願。

  2.填報志願工作由各區招辦及報名單位組織實施。各區要充分發揮中學和報名單位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要積極宣傳“天津市新高考志願輔助系統”,加強系統使用培訓,確保填報政策應知盡知,系統使用應會盡會。嚴禁學校和教師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透過為考生提供志願填報諮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要聯合本區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志願填報諮詢活動的監管,加大治理收費不規範、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等問題力度,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願填報指導”詐騙陷阱。

  3.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在津招生院校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及志願填報的相關政策規定,參考市高招辦提供的分數統計資訊,及在津招生高校招生計劃、往年錄取資料等,按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資訊洩露、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考生在填報志願後但尚未被錄取前,如申請放棄提前本科批次志願,只能參加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及以下批次的錄取;如申請放棄本科批次志願,只能參加高職(專科)批次的錄取;如放棄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志願,可到報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招辦稽核並簽署意見後可允許其放棄。

  八、錄取

  1.在津招生高校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市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各高校在津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

  2.高校在津招生錄取順序依次為:藝術類、體育類本科批次和提前本科批次,普通本科批次A階段,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藝術類、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及提前高職(專科)批次,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其中,藝術類、體育類本科和提前本科三個批次同步錄取,考生不得兼報;藝術類、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及提前高職(專科)三個批次同步錄取,考生不得兼報。

  藝術類及體育類本科批次為招收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本科高校或專業;提前本科批次分為A、B兩個階段,A階段為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經教育部和我市批准的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以及特殊高校(專業)等;B階段為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高校(專業)。普通本科批次A階段為公辦本科高校及經批准在本批次錄取的高校,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為民辦本科高校和獨立學院。藝術類及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為招收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提前高職(專科)批次為有特殊要求的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高職(專科)批次為其他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

  3.各批次均實行“院校+專業”的志願填報和投檔錄取方式。普通類本科院校以“院校專業組”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普通類高職院校原則上以“院校”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藝術類及體育類各批次,原則上均以“院校”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對於有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的本科院校,可以“院校專業組”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

  4.高校在津錄取新生要認真執行教育部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高校應結合生源分佈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要求。在高考錄取總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5.藝術類本科和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中的市級統考類專業,體育類本科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提前本科批次B階段(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普通類本科批次(含A、B階段)、高職(專科)批次錄取高校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辦法;提前本科批次中的其他院校志願,以及普通本科批次中的特殊型別考生志願,根據院校公佈的錄取規則進行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投檔規則:計算機投檔系統先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按高考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依次檢索每位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志願;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院校(專業組)的投檔條件時,則投檔到序號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院校(專業組)的投檔條件,則直接投檔到該院校(專業組)。當若干名普通類考生統一高考招生錄取總成績(含政策照顧)相同時,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等級性考試三門科目中最高成績、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全部相同者同時投檔。

  順序志願投檔規則:第一志願錄取時,計算機系統先依次檢索各個招生院校的一志願生源,將選報同一招生院校的一志願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生院校的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進行投檔。如果招生院校在第一志願錄取時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可以招收第二志願的考生,第二志願投檔規則與第一志願相同。

  6.在津招生的普通本科高校,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施錄取。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各院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在津招生的普通高職院校,以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統一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施錄取。

  在津招生的藝術類、體育類高校(專業),分別按照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應的招生辦法實施錄取。

  7.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市高招辦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條件考生的相關資訊和服務,組織管理招生錄取工作,監督在津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8.各批次錄取時,市高招辦按照考生志願順序依次投檔,由高校審查錄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院校志願和專業志願,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的考生電子檔案不足時,不得拒錄非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

  9.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在津招生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在津招生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10.根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專案和分值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根據市教委、市委統戰部、市公安局、市民宗委和市臺聯五部門聯合印發的《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津教政〔2020〕1號)相關規定,自2023年高考起,該項加分分值均調整為5分。

  (5)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天津市屬高校時,增加5分投檔。根據市教委等五部門印發的《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津教政〔2020〕1號)相關規定,自2023年高考起,該項政策調整為,在本市所屬高校錄取時,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對於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從“四區”(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包括自治州(盟)、自治縣(旗)等,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面向本市所屬高校投檔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凡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稽核、市區校三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申報考生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由區招辦負責將相關證明材料裝入考生紙介質檔案。

  1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2.高水平藝術團及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型別資格考生均在普通本科批次投檔錄取,未經高校測試合格並經“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檔。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資格考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原則上按照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排名全市前30%的成績劃定。高水平運動隊考生高考成績,一般不低於我市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適度降低文化成績錄取要求。

  13.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市高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可採取徵詢志願方式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14.普通本科批次A階段的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市高招辦將面向社會公佈尚有招生計劃的高校和專業,由高考成績達到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未被錄取的考生自主選擇填報。市高招辦將向相關高校提供徵詢志願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的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市高招辦將面向社會公佈尚有招生計劃的高校和專業,由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先自主填報徵詢志願,市高招辦根據志願填報情況,再劃定B階段徵詢志願錄取控制分數線。如招生高校在徵詢志願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經高校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5.高職(專科)批次的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經高校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6.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7.我市錄取工作將於7月上旬開始,8月上旬各批次錄取工作全部結束。

  1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根據教育部規定,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市招辦將在“陽光高考”平臺上稽核確認後下載資料,並按程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市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資料和書面報告。

  19.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20.在津招生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市高招辦核准,並增補有關特殊型別招生計劃。市高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市高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果結束後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各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市高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九、資訊公開公示

  1.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適時公佈本市有關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考生統考成績、錄取程式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公示本市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2.在津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適時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程式、錄取結果查詢辦法、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公示取得本校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3.各區考試機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訊等。公示期至少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各單位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新生入學

  1.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透過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官方網站()或錄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

  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2周內,憑本人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到報名單位領取紙介質檔案,報名單位根據市高招辦下發的新生錄取資訊核實無誤後,將密封的紙介質檔案移交考生。檔案移交過程中,報名單位須認真稽核領取檔案考生的資格,履行簽字交接手續。考生領取本人檔案後,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攜帶檔案到被錄取高校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市高招辦核准印發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彙總後,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報送市高招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3.新生入學後,高校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有關法紀的考生,高校要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我市招委會組織的市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2.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於透過非正常戶口遷移,提供假身份證、假學籍、假照片等虛假資訊,偽造、非法獲得證件、證書等虛假材料獲取高考資格的,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3.根據《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在津招生高校與考生髮生爭議的可依法申請仲裁,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公正、及時裁決,維護考生和高等學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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