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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x年內蒙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x年內蒙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內蒙古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國家教育考試組考防疫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廳〔2020〕8號)以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自治區招生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招委會)制定本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022年內蒙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指導全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開展報名工作。考生報名條件、報名時間、資格稽核、資訊採集等工作按照《關於做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21〕16號)(以下簡稱《報名工作通知》)和《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資訊採集辦法》(內招考辦〔2021〕17號)(以下簡稱《資訊採集辦法》)執行。

  2.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報名、考試、志願填報、錄取等各階段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考生不得在我區和其他省(區、市)同時報名參加當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

  3.落實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區外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的意見》(內教辦字〔2013〕25號)《內蒙古自治區引進人才子女入學實施辦法(試行)》(內教發〔2021〕15號)精神,做好隨遷子女、引進人才子女報考工作。

  報名結束後,旗縣(市、區)(以下簡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對隨遷子女考生和戶籍從區外遷入我區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饋的重複報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再次進行報名資格稽核,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規定處理。

  二、考生檔案

  1.我區高考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3.考生電子檔案資訊採集工作由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報名期間完成。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要依據《資訊採集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制定考生資訊採集和稽核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資訊確認制度,明確資訊管理責任人,現場確認時要逐項稽核《預報名表》等材料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規範、準確,有無錯填、漏填,各表中相同專案填寫內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關部門稽核確認的內容是否完成確認等,保證考生電子檔案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以及安全保密。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按照《關於做好我區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紙介質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內教招考普〔2015〕22號)和《報名工作通知》,我區高校招生考生紙介質檔案包含如下材料:檔案袋、預報名表、報名登記表、符合政策性照顧專案的證明材料(影印件)和高階中等教育畢業生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

  考生紙介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考生所在的學校或單位建立,並對其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准考證和居民身份證到所在學校或檔案管理單位領取經密封並加蓋密封章的紙介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報到時交至錄取高校。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絡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介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領取手續,不得將未經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核准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

  5.高校應妥善儲存高考錄取閱檔期間所下載的考生電子檔案。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介質檔案。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不再向錄取學校另行提供相應的紙介質檔案,錄取工作結束後,也不再提供電子檔案下載途徑。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2.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蘇木)、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應將鑑定結果填寫在《預報名表》相應欄目內,相關負責人簽字後加蓋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結果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現場確認期間錄入報名系統。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並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各地要嚴格按照自治區統一要求,認真做好考生的體檢工作。

  2.考生體檢工作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體檢表》上主檢醫師填寫的體檢結果、結論和簽名必須準確清晰,並經體檢醫院稽核蓋章方為有效。

  3.體檢工作結束後,各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及時將考生體檢資訊和體檢結論錄入系統。錄入完成後,要組織考生登入高考報名系統,對錄入系統的本人體檢資訊進行網上確認。對經考生確認後的體檢資訊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管理使用者無權修改。在填報志願時,考生應根據體檢結果合理選擇報考的院校和專業,各中學應指導專業受限和殘疾人考生合理填報志願。

  對體檢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檢的考生,要經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在規定時間到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檢。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為我區高校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面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4.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5.體檢工作其他事項按內蒙古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下發的《關於做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22〕1號)執行。

  五、招生計劃

  (一)報考類別

  考生在參加我區高校招生考試報名時所選擇的類別稱為報考類別,我區高校招生分為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對口招生(即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下同)等類別。報考類別、外語語種和考何種民族語言這三個選項決定了考生的考試科目,選擇錯誤將會影響到考試及總分計算。對於藝術類、體育類考生,報名時須選擇文科或理科之一的報考類別報考並參加文化課全國統考,錄取時科類不分文、理科。

  (1)普通類報考類別分為:文科、理科、蒙授文科和蒙授理科。

  (2)藝術類報考類別分為: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和其他藝術類。其中,美術類又分為美術和蒙授美術;音樂類又分為音樂和蒙授音樂;其他藝術類又分為其他藝術和蒙授其他藝術。

  美術類報考類別分為:美術(文)、美術(理)、蒙授美術(文)、蒙授美術(理);音樂類報考類別分為音樂(文)、音樂(理)、蒙授音樂(文)、蒙授音樂(理);編導類報考類別分為編導(文)、編導(理);其他藝術類報考類別分為其他藝術(文)、其他藝術(理)、蒙授其他藝術(文)、蒙授其他藝術(理)。

  (3)體育類報考類別分為:體育和蒙授體育,體育分為體育(文)、體育(理),蒙授體育分為蒙授體育(文)、蒙授體育(理)。

  (4)高職對口招生報考類別分為:計算機類、農學類、牧醫類(其中蒙語授課考生對應的報考類別為蒙牧醫類)、烹飪類、財會類、美工設計類、旅遊類、汽駕類、建築類、機電類、化工類、幼師類、醫學類、體育類和採礦類等。

  (二)批次設定

  2022年我區高校招生錄取共設定9個批次。其中,本科層次共設定7個批次: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科提前批C、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本科二批B。專科層次共設定2個批次:專科提前批和高職高專批。

  1.本科提前批A:安排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院校(或專業)計劃。其中,普通類包括軍事、公安、飛行學員、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自治區公費定向師範生、國家優師計劃師範生、自治區優師計劃師範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以及其他經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專業)、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等教育部規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的院校(專業)計劃,以及在我區確定招生專業和計劃數的高校專項計劃、公安、司法行政等高校的國家專項計劃;藝術類包括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以及部屬院校的藝術類本科計劃等;體育類包括“211”院校和體育院校的體育類本科計劃等。

  2.本科提前批B:安排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院校(或專業)計劃。其中,普通類包括國家專項計劃(不含公安、司法行政類),地方專項計劃;藝術類包括區內本科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計劃;體育類包括非“211”院校和非體育院校的體育類本科專業計劃。

  3.本科提前批C:安排藝術類和體育類院校(或專業)計劃。其中,藝術類包括民辦院校、獨立學院的藝術類本科專業計劃;體育類包括民辦院校、獨立學院的體育類本科專業計劃。

  4.本科一批:安排 “211”院校和生源較好、我區批准的院校普通類本科招生計劃,包括普通類計劃,蒙授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和定向計劃。

  5.本科一批B:安排本科一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和非西藏生定藏就業計劃。

  6.本科二批:安排普通類其他院校和高職對口招生本科招生計劃,包括普通類計劃,蒙授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和定向計劃,高職對口招生本科計劃。

  7.本科二批B:安排本科二批院校文理科的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定向和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計劃。

  8.專科提前批:安排軍事、公安等院校的普通類計劃和獨立設定藝術院校藝術類的高職(專科)計劃。

  9.高職高專批:安排專科提前批之外的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對口招生的高職(專科)計劃。

  (三)計劃編制

  在我區招生的高校,要嚴格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及我區在教育部計劃管理系統設定的各批次、招考型別及其程式碼,準確地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專業名稱必須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區有關要求。自治區高校應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

  (四)計劃稽核和公佈

  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稽核、彙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自治區教育廳發展規劃處對我區所屬高校編制的招生來源計劃進行稽核、彙總和報送。

  2.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將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對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學校、分科類、分專業來源計劃進行稽核確認,在教育部賦予省級招辦的修改許可權內,對高校報送的計劃內容進行規範和修正。招生高校要在規定時間內登入“內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核對系統”對我區已稽核透過的招生計劃進行核對確認。

  3.堅持按計劃招生,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招生計劃管理的規定,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型別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向社會公佈。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區公佈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計劃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招生院校要嚴格規範院校預留計劃的使用,並負責處理因計劃調整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嚴禁招生院校利用計劃調整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調整分專業計劃,並須徵得高校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同意。

  (六)專項計劃

  專項計劃志願填報和錄取按自治區相關檔案執行。

  1.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2022年繼續面向農村和脫貧地區實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簡稱專項計劃),包括國家、地方、高校三個專項計劃。專項計劃報名資格稽核、宣傳服務、監督管理、違規查處以及國家專項和高校專項報考條件等相關工作按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2022年繼續做好重點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實施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2〕3號)執行,專項計劃實施區域範圍和地方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等按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做好我區2015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工作的通知》(內教辦字〔2015〕29號)執行。從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2.農村訂單定向本科醫學生免費培養。按照教育部有關檔案要求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師範生公費教育。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公費師範生招生高校為北京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和西南大學六所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我區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進行錄取。

  4.自治區公費定向培養師資計劃。我區“公費定向培養師資計劃” 在本科層次實施,招生物件為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且符合內蒙古自治區高考報名條件的優秀高中應屆畢業生,委託內蒙古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等高水平師範院校培養。“公費定向培養師資計劃”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進行錄取。

  5.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計劃。從2021年起,每年在全國普通本科招生計劃中專門安排招生計劃面向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專項計劃(簡稱“優師計劃”),由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和地方師範院校承擔招生及培養任務,為832個脫貧縣(原集中連片特困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中西部陸地邊境縣中小學校定向培養一批優秀教師。優師計劃分為國家優師計劃和地方優師計劃,我區一般安排在本科提前批A進行錄取。優師計劃招生物件為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且符合內蒙古自治區高考報名條件的高中應屆畢業生。我區優師計劃培養工作由內蒙古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承擔。

  6.民族專項計劃。民族專項計劃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檔案規定執行。我區民族專項計劃主要包括少數民族預科班和民族班計劃。

  六、考試和評卷

  教育部授權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一)命題與安全保密

  1.我區全國統考各科目試題均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制,並制訂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少數民族語文、藝術類專業自治區統一考試、外語口語考試、高職對口招生考試的試題,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命制,並制訂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試卷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印製。

  高等職業院校單獨考試招生(以下簡稱高職單招)等高校自主招生的命題、考試和評卷由招生高校自行組織。

  2.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和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3.考試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教育統一考試考點考場設定管理辦法等三個檔案的通知》(內教辦字〔2020〕112號)(以下簡稱《考務管理辦法》)等執行,確保試答卷絕對安全。

  (二)考試時間、科目和計分

  普通類、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參加文化課全國統考,高職對口招生各科類考生參加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藝術類和高職對口招生美工設計類、體育類考生,除參加文化課考試外,還須參加相應專業考試。

  1.文化課全國統考

  (1)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於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2)文科、美術(文)、音樂(文)、編導(文)、其他藝術(文)、體育(文)的考試科目:語文、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美術(理)、音樂(理)、編導(理)、其他藝術(理)、體育(理)的考試科目:語文、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語文、數學(文、理)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均為300分,外語試卷筆試部分的120分折算為150分(折算辦法:按考生筆試部分的卷面成績乘以1.25,換算為外語科目成績,下同)。高考文化課總分為750分。

  報考以上類別考生中,加試蒙古語文(乙)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和蒙古語文(乙);朝鮮語授課考生的考試科目為:數學(文、理)、外語、文科綜合或理科綜合、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三級筆試(以下簡稱民族漢考三級筆試)、朝鮮語文。蒙古語文(乙)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9日9:00-11:30;民族漢考三級筆試考試時間按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在4月10日9:00-11:00;朝鮮語文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9:00-11:30。加試蒙古語文(乙)考生的蒙古語文(乙)考試成績按7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朝鮮語授課考生的民族漢考三級筆試(按滿分150分折算)考試成績按7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兩類考生的外語科目考試成績按3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其餘科目成績均按10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

  (3)蒙授文科、蒙授美術(文)、蒙授音樂(文)、蒙授其他藝術(文)、蒙授體育(文)的考試科目:文科數學、外語、文科綜合、民族漢考三級筆試、蒙古語文(甲)。蒙授理科、蒙授美術(理)、蒙授音樂(理)、蒙授其他藝術(理)、蒙授體育(理)的考試科目:理科數學、外語、理科綜合、民族漢考三級筆試、蒙古語文(甲)。民族漢考三級筆試(按滿分150分折算)考試成績按7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外語科目考試成績按3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其餘科目成績均按100%計入高考文化課總分。蒙古語文(甲)滿分為150分,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9:00-11:30。

  (4)外語科目考試的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德語等4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目分筆試、聽力兩個部分,考試時先考筆試、後考聽力,聽力成績不計入高考外語科目成績總分,按考生聽力考試實際得分計入聽力單項成績,在錄取時提供給高校,是否做錄取參考由高校決定。

  (5)在報考志願時,凡擬填報要求外語口語考試成績的專業的考生,須參加自治區統一的外語口語考試。外語口語考試語種為:英語或俄語。外語口語考試成績分為優秀(5分)、良好(4分)、合格(3分)、不合格(2分)四級等第。外語口語考試一般從6月9日8:00開始至6月14日18:00以前完成,考試地點及具體考試時間由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屆時確定並通知考生本人。

  2.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

  高職對口招生各類別考試於6月7日至8日舉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高職對口招生各類別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英語(不進行聽力考試)和專業課綜合,不同報考類別專業課綜合考試內容不同,高考報名時選擇用蒙古語言文字答卷的考生須參加蒙古語文科目考試。蒙古語文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7日上午9:00-11:30。高職對口招生各科目成績:語文、蒙古語文、數學滿分均為150分,英語滿分為100分,專業課綜合滿分為350分,總分為750分。蒙牧醫類的考試科目為:蒙古語文、數學和專業課綜合,總分為650分。

  3.藝術、體育類專業考試

  藝術類專業實行全區專業統考、校際聯考和高校校考,其中,美術類(含高職對口招生美工設計類)、音樂類和編導類實行全區專業統考,其他藝術類部分專業實行校際專業聯考。體育類專業實行全區專業統考,高職對口招生體育類專業實行體育類專業課綜合考試。

  (三)文化課考試答卷文字

  1.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考試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蒙古語文(乙)科目除外);外語、蒙古語文(乙)使用所考科目語言文字答題。

  2.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數學(文、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等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試卷,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翻譯為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少數民族語文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題。

  3.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考生,在參加高職對口招生考試時,數學和蒙牧醫類專業課綜合科目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試卷,用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答題;少數民族語文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答題。

  (四)考試組織與管理

  1.全國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

  我區全國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文化課考試的組織與管理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1)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是本地區高考第一責任人。各考區負責人員名單須報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備案。考區下設考點,考點下設考場,實行分級管理。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裝置。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中學有承擔考試的義務。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自治區招委會批准。

  (2)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和自治區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報名參加高考並申請提供合理便利的殘疾人考生,應按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出正式書面申請。

  2.藝術類專業考試

  (1)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和編導類)全區專業統考按教育部特殊型別招生有關規定以及《關於做好2022年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考試招生工作的通知》(內招考辦〔2021〕19號)和藝術類相應類別統考考務細則執行,相關專業統考已於1月份完成,統考成績和藝術類統考專業課合格分數線已公佈。

  (2)其他藝術類部分專業校際聯考委託內蒙古藝術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3)高校藝術類專業校考由各相關高校自行組織實施。

  3.體育類專業考試

  體育類專業全區統考和高職對口招生體育類專業綜合課考試按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安排進行,具體考試安排另文釋出。

  (五)評卷

  1.自治區招委會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評卷工作。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統一組織評卷工作,實行網上評卷。區內各高校有責任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任務,各中學教師也有承擔普通高考評卷工作的義務。

  2.評卷工作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管理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技術規範國家教育考試網上評卷質量監控統計測量規範的通知》(教學廳〔2021〕1號)《內蒙古自治區普通高考評卷工作實施辦法》(內教招考普〔2021〕35號)等規定組織實施。

  評卷點要成立領導小組,要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強評卷工作人員管理。各高校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中學要積極支援、配合高考評卷工作,嚴格按照自治區招委會要求,推薦骨幹教師參加高考評卷工作,併為參加評卷工作的教師提供便利條件。評卷點設施裝置及場地應符合評卷的要求,具備便於封閉和管理、學科門類齊全、師資力量雄厚、教學管理水平高等條件。評卷期間自治區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將派出巡查人員對評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規範做好高考成績釋出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七、志願填報與錄取

  (一)志願填報

  1.考生志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自治區教育考試中心根據工作實際作出具體安排並向社會公佈。考生務必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登入內蒙古招生考試資訊網(),在“普通高考網上志願填報系統”中完成志願填報。

  2.選擇參加高職對口招生的考生只能填報2022年自治區招生計劃專業目錄中公佈的高職對口招生相應類別計劃所列院校專業志願。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自行選擇本科類或兼報科類填報志願,每次填報志願只能選擇一個批次、一個科類、一個院校下若干專業:

  (1)蒙授美術考生,達到美術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美術專業志願;蒙授音樂考生,達到音樂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音樂專業志願;蒙授其他藝術類考生,達到其他藝術類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其他藝術類專業志願;蒙授體育考生,達到體育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時,可以兼報體育專業志願。

  (2)蒙授藝術(文)、蒙授體育(文)考生可以兼報文科或蒙授文科志願;蒙授藝術(理)、蒙授體育(理)考生可以兼報理科或蒙授理科志願。

  (3)藝術(文)、體育(文)考生可以兼報文科志願;藝術(理)、體育(理)考生可以兼報理科志願。

  (4)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考生如取得其他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成績,可兼報相應院校其他藝術類招生專業;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考生不可互相兼報;其他藝術類考生不可兼報美術類、音樂類、編導類招生專業。

  (5)蒙授文科考生,可以兼報文科志願。

  (6)蒙授理科考生,可以兼報理科志願。

  (7)報考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志願的考生,應當是少數民族學生。

  (8)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面向全區招生,報考非定向招生志願的考生,若未被錄取且符合相應的填報志願條件,可在相應的時段填報定向就業招生志願。

  4.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填報志願前,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公佈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5.凡在各批次填報志願和徵集志願結束後,錄取過程中和結束後申請自願放棄志願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填報志願錄取機會。凡申請自願放棄提前批(含本科提前各批次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院校普通類專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一批B、本科二批或本科二批B志願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年度所有本科志願的錄取,僅可參加高職高專批和獨立設定藝術院校藝術類專科提前批的志願填報和投檔錄取;凡高職高專批和獨立設定藝術院校藝術類專科提前批自願放棄志願錄取的考生,視為放棄本年度所有志願的錄取。

  (二)錄取

  1.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區招委會領導下,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自治區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區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2.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要保證通訊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高校高水平運動隊、藝術團招生等特殊型別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3.報考普通高考各科類和高職對口招生各科類的考生,文化課總分達到我區對應類別相應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檔比例投檔。

  報考藝術類本科專業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本科合格(或取得所報考高校校考成績合格),且文化課總分(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達到我區對應類別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全部投招生院校。報考藝術類專科專業的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專科合格(或取得所報考高校校考成績合格),且文化課總分(含政策性加分)達到我區對應類別專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總分排序,按投檔比例投檔。

  報考體育類本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課總分、專業課成績達到我區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屆時內蒙古招生考試資訊網“填報志願專欄”所公佈的投檔排序成績項(文化課總分或專業課成績)和投檔比例投檔;報考體育類專科專業的考生,文化課總分、專業課成績達到我區專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按所報志願順序,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投檔比例投檔。

  填報了特殊型別招生志願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單獨投檔、招生院校單獨錄取,不佔用我區已公佈的招生計劃,錄取與否、錄取何專業由招生院校決定。

  少數民族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我區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在我區本科相應批次各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

  4.按投檔比例投檔時,當遇到多名院校志願和投檔成績相同考生時,原則上不受院校投檔比例所確定的人數限制(軍事類院校按有關規定執行),全部投招生院校。投檔人數為計劃數乘以投檔比例的結果向上取整(軍事類院校按有關規定執行)後的數。

  5.在各批次首次網上填報志願、投檔、錄取完成後,仍有部分高校錄取不滿額時,將在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進行徵集志願錄取。徵集志願錄取後,如有少數高校線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適當降分再次徵集志願,降分徵集志願投檔後,由相關高校擇優錄取。普通類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藝術類、體育類和高職對口招生等是否降分、降分幅度等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根據錄取時的實際情況確定。

  6.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監督在我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所規定程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稽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絡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定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8.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9.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自治區招委會辦公室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11.招生院校要加大對違規招生的監督檢查力度,堅持“零容忍”的原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新生入學後,要透過人臉識別裝置等高科技手段和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比對等方式,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複查,對弄虛作假、考試舞弊,騙取加分和特殊型別招生資格,特別是冒名頂替的新生,堅決取消其入學資格並移交有關部門嚴肅處理。已經報到入學的取消其學籍,不予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同時,配合公安、紀委監委等部門一查到底,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各招生院校應將新生入學複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及時報告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步報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三)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蒙古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和俄羅斯族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5.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取分值最大的一項,不累計加分。

  6.以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加分專案及分值面向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但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

  7.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按照教育部、總政治部《關於嚴格規範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幹〔2015〕64號)規定,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八、招生章程

  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在我區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型別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我區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3.按照教育部要求,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於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區內高校招生章程報自治區教育廳核定。

  4.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彙總在我區招生高校所公佈的招生章程網址,在內蒙古招生考試資訊網上向社會公佈。

  九、資訊公開公示

  1.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多級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制度。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資格、高校招生計劃、錄取程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

  2.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公佈我區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公佈年度在我區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型別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公佈投檔規則、填報志願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未完成計劃及志願徵集辦法,公佈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絡方式、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公佈考生個人錄取資訊查詢渠道和辦法、我區各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公示我區申請享受照顧政策並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招生錄取考生名單。

  高校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或本校官網)上公佈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型別招生辦法、分省招生來源計劃、預留計劃及其使用原則、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公佈考生個人錄取資訊查詢渠道和辦法、在內蒙古招生各錄取批次的錄取人數及錄取最低分,公佈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絡方式,公佈新生複查期間的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情況,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招生入選和錄取考生名單。

  各盟市、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佈招生諮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絡方式,旗縣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各中學負責公示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3.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自治區和高校網上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旗縣級招委員會辦公室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4.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附則

  1.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型別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2.高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三級筆試考務工作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3.高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按體育總局、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4.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5.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6.本規定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負責解釋。

202x年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2年北京市為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北京市情況,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組織實施,做出來如下規定。

   2022年北京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或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制訂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12〕62號)《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22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21〕11號)規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在北京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人(須持北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三)相關政策

  考生在進行高考報名時,同時選報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所選報科目須已透過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2019年及以前的會考成績不低於C等級,京外高中就讀考生須透過北京市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認證)方可報考。

  因升學原因將戶口遷入我市集體戶口的畢業生,可在限定範圍內報名:體育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名參加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藝術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只能報名參加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其他情況不得報考。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只能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

  (四)報名辦法

  報名包括網上提交報名申請、網上填報個人資訊並繳費和現場報名資格確認三個階段,具體按照《北京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北京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21〕12號)執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各相關單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好此項工作。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證明材料。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20日至4月20日,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三、考試與評卷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託高考實行分省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2022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包括統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以下簡稱“學考等級考”)。統一高考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3門。學考等級考科目為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由考生自主選擇3門參加考試。

  (一)統一高考時間安排

  外語考試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統考英語聽說考試與筆試分離,實行計算機考試,一年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於2021年12月11日進行,第二次考試於2022年3月19日進行。其他外語(非英語)考試使用全國卷,聽力考試一年兩考,第一次考試於2022年1月8日進行,第二次考試於2022年6月8日進行。

  (二)學考等級考時間安排

  (三)評卷

  評卷工作分科目集中進行。各科目評卷點分別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在市高考評卷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語文、數學、英語及學考等級考各科目均實行網上評卷。

  (四)成績

  語文、數學、外語滿分均為150分。

  英語聽說考試滿分50分,其他外語(非英語)聽力考試滿分30分,取兩次聽說(聽力)考試的最高成績與其他部分試題成績一同組成外語科目成績計入高考總分。

  學考等級考科目成績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普通高中等級性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計入高考總成績方式的通知》(京教計〔2018〕21號)要求進行折算,每科目滿分100分。

  (五)錄取控制分數線劃定

  本科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以及學考等級考共六門科目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專科批次按照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分劃定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

  四、招生章程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高校的招生章程必須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公佈後不得擅自更改。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應按教育部要求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 “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

  五、招生計劃

  市高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至北京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資訊,以及高校提前確定的招生專業對學考等級考的科目要求,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後,整理形成《北京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統一向社會公佈。除教育部規定可以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型別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未經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市高招辦不予接收和公佈,不安排在京招生。

  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計劃的通知》(京教高〔2015〕1號)檔案規定,實施北京高等學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養院校應分割槽投放“雙培計劃”和“外培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提高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比例的相關精神,北京市屬部分本科高校在城市發展新區和生態涵養髮展區投放“農村專項計劃”,該計劃只招收戶籍和學籍均在上述區的農業戶口考生。從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相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高校要及時將當年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相關考生資訊反饋市高招辦。

  六、志願填報

  考生要在認真閱讀相關招生政策規定以及高校招生章程後,按規定時間登入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依據《北京市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填報志願。考生志願分本科、高職(專科)按錄取批次順序填報。

  (一)本科志願

  本科階段的志願填報與錄取投檔採用院校專業組方式。院校專業組由院校根據不同專業(或專業類)的人才培養需要和選考科目要求設定,是本科志願填報與錄取投檔的基本單位。一所院校可設定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多個專業。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也可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

  1.志願設定

  本科招生設定本科提前批、本科普通批2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本科志願以院校專業組為志願單位設定,一個院校專業組即為一個獨立的志願,每個志願一般設定6個志願專業和一個“是否服從專業組內調劑”選項(本科提前批普通類B段除外)。

  (1)本科提前批分藝術類和普通類,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能兼報。藝術類和普通類均設定A、B兩段,並分別按順序依次錄取。藝術類A段設定2個順序志願,教育部批准的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獨立設定本科藝術院校招生辦法執行的院校(專業)在本段錄取;其他藝術院校(專業)在藝術類B段錄取,分美術類和非美術類,美術類設定8個平行志願,非美術類設定2個順序志願。

  普通類A段設定2個順序志願,軍事、公安、飛行學員、部分體育專業、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等院校(專業)在本段錄取;普通類B段設定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專業,“雙培計劃”“外培計劃”(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除外)和“農村專項計劃”在本段錄取。

  (2)本科普通批實行平行志願,設定30個志願。

  (3)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兩類特殊型別招生單獨設定特殊型別志願,考生可填報1個志願,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結束之後本科普通批錄取開始之前進行。取得資格認定的考生,須將資格認定高校填報在該志願中,方能享受相關特殊型別招生政策。

  2.志願填報時間

  本科志願在高考成績釋出後填報,首次志願填報安排在6月27日至7月1日,徵集志願填報時間根據錄取程序進行安排。

  (二)高職(專科)志願

  1.志願設定

  專科招生設定專科提前批、專科普通批2個批次,並按順序依次錄取。

  (1)專科提前批分藝術類和普通類,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不能兼報。

  藝術類分美術類和非美術類,美術類設定1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非美術類設定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6個志願專業。

  普通類設定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6個志願專業。

  (2)專科普通批設定2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

  2.志願填報時間

  7月21日至7月22日

  (三)徵集志願

  錄取期間,按考生已填報志願錄取結束時,如當前批次高校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徵集考生志願。本科提前批藝術類A段和普通類B段不設定徵集志願。

  1.志願設定

  本科提前批藝術類B段美術類徵集志願設定5個平行志願;本科提前批藝術類B段非美術類、本科提前批普通類A段徵集志願設定2個順序志願;本科普通批徵集志願設定10個平行志願。

  專科提前批藝術類中的美術類徵集志願設定5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專科提前批普通類和藝術類中的非美術類徵集志願設定2個順序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6個志願專業;專科普通批徵集志願設定10個平行志願,每個志願設定1所院校1個志願專業。

  2.志願填報時間

  各批次徵集志願填報及錄取在下一批次錄取開始前進行。錄取期間,徵集志願填報時間透過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釋出。

  考生登入志願填報系統的初始密碼為登入報名系統所用的密碼。考生須妥善保管志願填報系統登入密碼,切記不要洩露。考生要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志願填報時間一經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志願資訊。

  七、錄取

  高校在京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錄取期間,高校和市高招辦要保證通訊聯絡暢通。參加不同批次(型別)錄取的高校,分別執行不同批次(型別)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招生使用特殊型別招生控制分數線(簡稱“特殊型別招生線”)。

  (一)錄取原則

  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高校須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

  參加本科招生錄取的考生總成績由3門統一高考成績和考生選考的3門學考等級考成績構成,總成績滿分值為750分。高校將統一高考成績、學考等級考成績作為本科錄取的基本依據,同時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高職(專科)階段採用“統考+合格性學業水平考試”招生模式,專科錄取總成績由3門統一高考成績組成。招生高校根據各專業培養需求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歷史、思想政治、地理、物理、化學、生物、資訊科技、通用技術等8門)中選定2門作為資格要求,考生相應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合格方能投檔。專科錄取時同時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的具體使用辦法由招生高校在各自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二)投檔規則

  高校應結合在京招生計劃數及生源分佈情況,在市高招辦規定時間內明確本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並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市高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順序志願按照“志願優先,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進行投檔,第一志願錄取結束後,若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再對未完成計劃進行第二志願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對分數線上未被錄取的考生按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行一次性投檔。

  本科平行志願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且有計劃餘額的院校專業組。當報考同一志願錄取總成績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志願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三科總成績(美術類依次比較美術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選考三科總成績),對單項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志願招生計劃,單項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高職(專科)平行志願投檔時,根據考生所填報志願順序,投檔到排序在前、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符合要求且有計劃餘額的志願。當報考同一志願錄取總成績相同的考生人數大於該志願計劃餘額時,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美術類依次比較美術統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對單項成績高者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該志願招生計劃,單項成績均相同的同時投檔。

  錄取過程中,首先在批次分數線上進行考生已填報志願的錄取,如有高校招生計劃未完成,將根據情況依次進行批次分數線上徵集志願錄取和降分徵集志願錄取。

  (三)照顧物件的錄取

  1.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2.下列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

  (2)臺灣省籍(含臺灣戶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3.從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該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招生錄取。

  4.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5.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7.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8.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同時符合多項高考加分條件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只取最高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投檔。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招生專案。

  各區高招辦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應對照顧物件名單進行公示,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於6月上旬開始公示全市照顧物件名單。公示資訊要保留至8月底。

  (四)對殘疾考生的錄取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五)按教育部規定,考生一經錄取,不得換錄

  (六)錄取名單備案與錄取通知書發放

  高校須將在京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市高招辦核准,並增補有關特殊型別招生計劃。市高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生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錄取專用章後傳送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七)考生檔案

  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高考成績、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錄取考生須向高校提供紙質檔案,紙質檔案包括高階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籍檔案和考生報名資訊表、考生體格檢查表等考務檔案。

  考生電子檔案內容必須與紙質檔案相對應部分內容一致。各區高招辦負責組織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報名單位)進行組檔。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報名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和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八)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八、特殊型別招生

  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強基計劃等特殊型別招生均須執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關規定。

  軍隊院校招生按照相關檔案規定執行。報考考生須參加政治考核和軍檢,具體安排以2022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工作的通知為準。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高校或專業的考生,須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參加相應的面試。

  九、資訊公開公示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高階中等教育學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的通知》(教學〔2005〕4號)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堅決落實資訊公開制度。要做到資訊採集準確、公開程式規範、內容釋出及時。

  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高校網上公示的資訊保留至當年年底。各區高招辦和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資訊,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市高招辦接到高校通報將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202x年天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天津市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了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022年天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符合教育部及本市報名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具體條件詳見《2022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規定》(津招委高發〔2021〕16號)

  2.符合條件的人員須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報名手續,逾期不再補報。高中階段應屆畢業生在其學籍所在地的區招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名確認,符合條件的其他人員在其戶口所在地的區招辦指定的地點進行報名確認。

  3.申請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須按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三個科類履行報名手續,須進行電子攝像,並按規定繳納考試費。

  二、考生檔案

  1.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資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考成績資訊、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資訊、志願資訊、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資訊確認表、體檢表、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天津市招生委員會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根據教育部規定的招生資訊標準和有關要求制定考生電子檔案資訊採集辦法。各區招辦、各中學等報名單位按照教育部資訊標準和我市有關規定採集考生報考資訊,並做好資訊的稽核確認、彙總整理等工作,確保考生資訊的完整、準確、真實、規範。

  2.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組建工作由各區招辦按照我市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由所在學校和報名單位負責組建。各高中階段學校和各報名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考生電子檔案庫和紙介質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各區招辦可結合實際確定鑑定單位。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綜合素質評價表中。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根據教育部規定,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專案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2.市高招辦會同天津市衛生健康部門制訂體檢工作規定。由各區招辦和區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應在區招辦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須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院應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專案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體檢醫院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是我市高考考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體檢結束後,各有關單位要及時將體檢結果反饋至每位考生,以便考生有針對性地填報志願。

  3.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4.軍隊、武警、公安、司法類等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考試

  1.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領導下,由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各區招生委員會及各有關高校承擔。

  2.我市繼續實施自主命題。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由統一高考成績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成績構成。高考及等級性考試各科目均以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2017年版2020年修訂)》為命題遵循。

  3.高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絕密級事項;等級性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帶試題內容的答題卡)、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級事項;各學科評分參考在啟用後5年內屬國家秘密級事項;考生各學科答題卡在成績公佈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各學科在評卷時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4.高考科目設定語文、數學、外語共3門。等級性考試科目設定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共6門,由考生自主選擇其中3門參加考試。

  5.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滿分值為750分。其中,統一高考各科目成績均以原始分數的方式呈現,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成績滿分均為150分。考生自主選擇的3門高中學業水平等級性考試成績以等級方式呈現,在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時,每門科目成績滿分均為100分。

  6.高考科目中的外語包含聽力測試,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高考外語科目考試實行“一年兩考”。

  報考英語語種的考生,第一次筆試與兩次聽力考試於3月18日同場舉行,第二次筆試於6月8日全國統一高考時舉行。英語聽力考試分值為20分,筆試分值為130分。高考英語科目成績取筆試和聽力各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高考總分。

  報考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語種的考生,第一次考試時間為1月8日,第二次考試於6月8日全國統一高考時舉行。每次考試含一次聽力和一次筆試。高考外語科目成績取兩次考試中較高的分數,計入考生的高考總分。

  報考本科批次英語專業或有口試要求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市統一組織的高考英語口語測試,測試結果分為“合格”與“不合格”。

  7.高考和等級性考試於6月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月7日9:00至11:30語文;15:00至17:00數學。6月8日15:00至17:00外語(英語筆試15:00至16:40)。6月9日8:30至9:30物理;11:00至12:00思想政治;15:00至16:00化學。6月10日8:30至9:30歷史;11:00至12:00生物學;15:00至16:00地理。

  8.高考和等級性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需要在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由區招生委員會報經市招生委員會批准。各區招生委員會須按照教育部及本市有關規定實施考試管理。

  9.各區招辦要根據《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要求,結合本區實際,為殘疾人考生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0.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高考評卷工作在市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市高招辦統一組織,評卷單位設在我市有關高校,採取分科定點、集中評閱的辦法。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由高校主管領導任組長。各學科評卷領導小組須嚴格執行我市制定的評卷實施細則,嚴格按照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切實做好考生答卷的保密保管和評閱工作,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11.高考和等級性考試各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考生須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內答題,答在試卷上、草稿紙上以及答題卡其他位置的無效。各學科評卷計算分數時,對每題和各小題中小數點以後的分數不作四捨五入。每科積分時才作四捨五入處理。成績公佈後,考生可自願透過郵政速遞、招考資訊網等途徑獲知本人成績。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複核成績申請。複核成績的科目、範圍及程式另文規定。

  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考生答卷、評卷情況等考試資訊以及未授權公佈的考試資訊,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未經教育部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個人提供。要規範做好高考成績釋出工作,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只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資訊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公佈、宣傳、炒作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六、招生章程

  1.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資訊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招生章程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型別、層次、學費,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檔案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本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高校須於4月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陽光高考”招生資訊釋出及管理平臺。

  3.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型別(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對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的使用辦法,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及其他資訊,聯絡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型別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我市的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在津招生高校特殊型別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後,須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4.在津招生的高校應在5月20日前,將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及本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寄送至市高招辦,市高招辦將彙總並面向社會及考生公佈在津招生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章程的網址。

  各在津招生高校要按教育部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在津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中的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我市為高考改革試點省市,在津招生高校要按照我市安排提出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等級性考試的科目要求,經市高招辦彙總後,與招生計劃一同面向社會和考生公佈。

  七、填報志願

  1.實行公佈高考錄取總成績後填報志願方式。考生填報志願均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逾期不再補報(填報志願的時間安排和政策規定等另文規定)。市招生委員會根據招生計劃數和考試成績情況,分別劃定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普通本科批次(含A、B階段)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依次填報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志願,可參加本科批A階段和B階段的志願徵詢。

  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0%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高職(專科)批次志願。

  藝術類本科批次根據教育部相關要求,原則上按照不低於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自劃線院校可自主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戲劇與影視學類本科批次不低於我市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原則上按照不低於本市普通高職(專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一定比例劃定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藝術類相應批次的志願。

  體育類本科批次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分別根據體育專業市級統考合格考生的文化統考成績,按照略多於招生計劃數(不超過1:1.5)的原則,劃定體育類專業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相應分數範圍的考生可以填報體育類相應批次的志願。

  2.填報志願工作由各區招辦及報名單位組織實施。各區要充分發揮中學和報名單位的主渠道作用,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要積極宣傳“天津市新高考志願輔助系統”,加強系統使用培訓,確保填報政策應知盡知,系統使用應會盡會。嚴禁學校和教師與校外培訓等社會機構合作,透過為考生提供志願填報諮詢服務收取費用、謀取利益。要聯合本區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社會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志願填報諮詢活動的監管,加大治理收費不規範、價格欺詐及虛假宣傳等問題力度,提醒考生謹防“高價志願填報指導”詐騙陷阱。

  3.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在津招生院校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及志願填報的相關政策規定,參考市高招辦提供的分數統計資訊,及在津招生高校招生計劃、往年錄取資料等,按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高校和專業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資訊洩露、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4.考生在填報志願後但尚未被錄取前,如申請放棄提前本科批次志願,只能參加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及以下批次的錄取;如申請放棄本科批次志願,只能參加高職(專科)批次的錄取;如放棄高職(專科)批次院校志願,可到報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招辦稽核並簽署意見後可允許其放棄。

  八、錄取

  1.在津招生高校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市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各高校在津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端網上錄取。

  2.高校在津招生錄取順序依次為:藝術類、體育類本科批次和提前本科批次,普通本科批次A階段,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藝術類、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及提前高職(專科)批次,普通高職(專科)批次。其中,藝術類、體育類本科和提前本科三個批次同步錄取,考生不得兼報;藝術類、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及提前高職(專科)三個批次同步錄取,考生不得兼報。

  藝術類及體育類本科批次為招收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本科高校或專業;提前本科批次分為A、B兩個階段,A階段為軍事、公安、飛行學員、公費師範生、航海類等艱苦專業、全國重點馬克思主義學院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經教育部和我市批准的有關高校綜合評價招生以及特殊高校(專業)等;B階段為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招生高校(專業)。普通本科批次A階段為公辦本科高校及經批准在本批次錄取的高校,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為民辦本科高校和獨立學院。藝術類及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為招收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的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提前高職(專科)批次為有特殊要求的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高職(專科)批次為其他高職(專科)學校或專業。

  3.各批次均實行“院校+專業”的志願填報和投檔錄取方式。普通類本科院校以“院校專業組”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普通類高職院校原則上以“院校”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藝術類及體育類各批次,原則上均以“院校”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對於有等級性考試選考科目要求的本科院校,可以“院校專業組”為單位進行招生錄取。

  4.高校在津錄取新生要認真執行教育部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高校應結合生源分佈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要求。在高考錄取總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5.藝術類本科和藝術類高職(專科)批次中的市級統考類專業,體育類本科和體育類高職(專科)批次,提前本科批次B階段(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普通類本科批次(含A、B階段)、高職(專科)批次錄取高校實行平行志願投檔錄取的辦法;提前本科批次中的其他院校志願,以及普通本科批次中的特殊型別考生志願,根據院校公佈的錄取規則進行投檔錄取。

  平行志願投檔規則:計算機投檔系統先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按高考錄取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依次檢索每位考生填報的院校(專業組)志願;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院校(專業組)的投檔條件時,則投檔到序號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院校(專業組)的投檔條件,則直接投檔到該院校(專業組)。當若干名普通類考生統一高考招生錄取總成績(含政策照顧)相同時,將按照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等級性考試三門科目中最高成績、次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全部相同者同時投檔。

  順序志願投檔規則:第一志願錄取時,計算機系統先依次檢索各個招生院校的一志願生源,將選報同一招生院校的一志願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招生院校的招生計劃和投檔比例進行投檔。如果招生院校在第一志願錄取時生源不足未完成招生計劃,可以招收第二志願的考生,第二志願投檔規則與第一志願相同。

  6.在津招生的普通本科高校,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施錄取。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的具體使用辦法由各院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在津招生的普通高職院校,以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統一高考成績為主要依據,參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實施錄取。

  在津招生的藝術類、體育類高校(專業),分別按照藝術類、體育類專業相應的招生辦法實施錄取。

  7.各批次高校在津招生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市高招辦為在津招生高校提供符合條件考生的相關資訊和服務,組織管理招生錄取工作,監督在津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和招生章程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8.各批次錄取時,市高招辦按照考生志願順序依次投檔,由高校審查錄取。高校要尊重考生的院校志願和專業志願,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志願的關係,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願的考生電子檔案不足時,不得拒錄非第一志願報考的考生。

  9.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在津招生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在津招生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並作為錄取依據。

  10.根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減少和規範高考加分專案和分值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所有高考加分專案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專案。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根據市教委、市委統戰部、市公安局、市民宗委和市臺聯五部門聯合印發的《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津教政〔2020〕1號)相關規定,自2023年高考起,該項加分分值均調整為5分。

  (5)少數民族考生,報考天津市屬高校時,增加5分投檔。根據市教委等五部門印發的《天津市關於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津教政〔2020〕1號)相關規定,自2023年高考起,該項政策調整為,在本市所屬高校錄取時,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其中,對於在高階中等教育階段,從“四區”(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包括自治州(盟)、自治縣(旗)等,轉學到本市就讀的少數民族考生,面向本市所屬高校投檔時,在高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凡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稽核、市區校三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專案、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申報考生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由區招辦負責將相關證明材料裝入考生紙介質檔案。

  1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院校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檔比例範圍內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12.高水平藝術團及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型別資格考生均在普通本科批次投檔錄取,未經高校測試合格並經“陽光高考”平臺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投檔。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型別資格考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原則上按照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排名全市前30%的成績劃定。高水平運動隊考生高考成績,一般不低於我市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適度降低文化成績錄取要求。

  13.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市高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可採取徵詢志願方式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14.普通本科批次A階段的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市高招辦將面向社會公佈尚有招生計劃的高校和專業,由高考成績達到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未被錄取的考生自主選擇填報。市高招辦將向相關高校提供徵詢志願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普通本科批次B階段的高校在平行志願投檔後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市高招辦將面向社會公佈尚有招生計劃的高校和專業,由尚未被錄取的考生先自主填報徵詢志願,市高招辦根據志願填報情況,再劃定B階段徵詢志願錄取控制分數線。如招生高校在徵詢志願錄取控制分數線上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經高校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5.高職(專科)批次的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經高校同意,可適當降低分數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6.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7.我市錄取工作將於7月上旬開始,8月上旬各批次錄取工作全部結束。

  1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根據教育部規定,於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資料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市招辦將在“陽光高考”平臺上稽核確認後下載資料,並按程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月30日之前向市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資料和書面報告。

  19.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資訊外,對屬於考生個人資訊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20.在津招生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註錄取型別後,報市高招辦核准,並增補有關特殊型別招生計劃。市高招辦核准後形成錄取考生資料庫,並據此列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市高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果結束後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各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市高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九、資訊公開公示

  1.市高招辦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適時公佈本市有關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考生統考成績、錄取程式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統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等;公示本市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2.在津招生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適時公佈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程式、錄取結果查詢辦法、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資訊。公示取得本校特殊型別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根據招生型別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資訊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階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專案、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3.各區考試機構、高階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訊等。公示期至少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各單位在公示有關資訊的同時,要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新生入學

  1.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透過市教育招生考試院官方網站()或錄取高校指定的資訊釋出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

  2.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2周內,憑本人錄取通知書、准考證、身份證到報名單位領取紙介質檔案,報名單位根據市高招辦下發的新生錄取資訊核實無誤後,將密封的紙介質檔案移交考生。檔案移交過程中,報名單位須認真稽核領取檔案考生的資格,履行簽字交接手續。考生領取本人檔案後,須嚴格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保管攜帶檔案到被錄取高校報到。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市高招辦核准印發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資訊列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彙總後,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報送市高招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註冊學籍。

  3.新生入學後,高校要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對於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有關法紀的考生,高校要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教育部授權我市招委會組織的市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型別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型別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資訊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型別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2.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階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對於透過非正常戶口遷移,提供假身份證、假學籍、假照片等虛假資訊,偽造、非法獲得證件、證書等虛假材料獲取高考資格的,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後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後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佈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3.根據《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在津招生高校與考生髮生爭議的可依法申請仲裁,裁決委員會將依法公正、及時裁決,維護考生和高等學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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