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但如果未盡到贍養義務,則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這是因為: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關係是基於血緣而形成的,這種關係因出生而產生。按照法理,因血緣而產生的身份關係是不能解除的,這是由生理學基礎及自然規律所決定的。
因此,血緣關係並不能因為一則宣告而解除,這種宣告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時,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如果一方未盡到贍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最後,根據《繼承法》第7條的規定,繼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種情下才導致喪失繼承權:一是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是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是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是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放棄繼承權後不能繼承遺產。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一旦放棄了也就意味著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所以放棄了繼承權自然不能再繼承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斷絕父子關係的宣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無法從血緣上割斷彼此的關係,於是,作為親生兒子還是對父親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也就是說日後也是可以繼承父親的遺產。而在法定繼承中,兒子還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優先對父親遺產進行繼承。但如果未盡到贍養義務,則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兒子沒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話,按法定繼承順序,父親是兒子的第一順序人,父親是有權按法律規定繼承子女的財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 ...
不是的。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立下遺囑,遺囑內容沒有規定將遺產交由贍養人繼承,則贍養父母也不能繼承遺產。但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婚姻關係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 ...
如果子女對父母未盡贍養義務,在法定繼承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繼承人事後得到了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的諒解的,不喪失繼承權;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的要求進行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 ...
嫁出去的女兒能繼承父母的遺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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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透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離婚後屬於結束了夫妻關係,雙方並不是配偶,所以是不能繼承對方遺產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
法律不允許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斷絕關係,所以即使父母與子女“斷絕關係”了,仍需要贍養父母。
但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透過合法的程式解除收養關係了,則養子女不需要再贍養養父母了,因為他們之間的擬製血親關係已經解除。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