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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爵位制度

明朝爵位制度

  明朝爵位分為:

  1、宗室封爵。明太祖之初,定製襲封:親王嫡長子年十歲立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冠服均視一品;諸子年十歲,則封為郡王;郡王嫡長子為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冠服均視二品;諸子則授鎮國將軍,從一品;孫輔國將軍,從二品;曾孫奉國將軍,從二品;四世孫鎮國中尉,從四品;五世孫輔國中尉,從五品;六世以下皆奉國中尉,從六品。

  2、外戚封爵。明朝又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後革子、男,只留公、侯、伯三等,並定製:"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號非特旨不得予。"爵分兩種,一是隻授終身,二是可以世襲,世與不世,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誥券。除有軍功者外,可得爵號的還有曲阜孔子後裔衍聖公及駙馬都尉、外戚等因恩澤受封者,但只是給誥而不給券。

明朝的爵位制度

  皇子封親王,皇女封公主;親王之嫡長子封世子,長孫封世孫,其餘各子封郡王。郡王嫡長子封長子,其餘各子封鎮國將軍。以下依次封輔國將軍、奉國將軍、鎮國中尉、輔國中尉、奉國中尉。

  後期:明神宗時,因宗室繁衍過巨,遂減歲祿,並限制繼承。親王由旁支入繼者,取消旁推之恩,原為郡王者,除嫡長子外,其餘各子仍襲鎮國將軍爵位,不得進封郡王;鎮國將軍入繼者,其餘各子仍襲輔國將軍爵位。此外,由郡王入繼者,原郡封再襲之例也被取消。

明朝兵役制度

  明代的衛所制和元朝的軍戶制大體相同,兵籍也是可以世襲的。明制:以五千六百人為衛。一千一百十二人為千戶所,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什伍之長,歷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數內,明朝則在其外。每一百戶所,有總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為一百十二人。衛設都指揮使,隸屬於五軍都督府。兵的來路有三種:第一種從徵,是開國時固有的兵。第二種歸附,是敵國兵投降的。第三種謫發,則是刑法上罰令當兵的,俗話謂之“充軍”。從徵和歸附,固然是世代為兵,謫發亦然。身死之後,要調其繼承人,繼承人絕掉,還要調其親族去補充的,謂之“句丁”。


明朝貨幣制度

  明代以白銀作為法定的流通貨幣,一般交易大數用銀,小數用錢,白銀和銅錢組成了貨幣主體。明代初期曾用鈔不用錢,後改為鈔錢兼用,以紙幣為主,並且有明一代276年曆史只發行一種“大明寶鈔”紙幣。鑄錢經常是一個皇帝鑄一種年號錢,亦有幾代未鑄錢,共有十個皇帝鑄過年號錢。因避諱皇帝朱元璋之"元"字,明代 ...

簡述明朝訴訟制度的特點

  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告狀必須本人親自出面,這是指80歲以下,10歲以上健康男子,即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其餘老幼廢疾婦女則須由壯丁家屬代告。書狀格式:告狀一般要求有書狀,衙門設有代書人,若是口告,可以由衙門代書人當場寫狀。但是大部分狀紙還是由專門的訴師寫成。嚴禁誣告:《明律》嚴懲誣告。誣告人要按所誣罪情的二至 ...

東漢爵位制度

  東漢爵位制度是二十等爵制度,其中七大夫以上為吏爵,可令食邑;七大夫以下為民爵,只及其身與戶。後其爵漸輕,武帝時在此之外,又特設武功爵十一等:一級造士,二級閒輿衛,三級良士,四級元戎士,五級官首,六級秉鐸,七級千夫,八級樂卿,九級執戎,十級政戾庶長,十一級軍衛。規定立功受爵的將士可以補吏,可以贖罪,功勞超等 ...

明朝賦役制度改革的特點和影響

  特點:賦役合併;役入田畝;納銀代役。   1、把田賦、力役和其他各種名目雜稅合編為一條,統一按田畝核算徵收,原來按戶丁徵役的辦法一併改為攤入(實際執行過程中並未全部攤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畝規定一定比例,部分併入田畝攤派);   2、一概由官府徵銀僱役,基本上演變為固定的丁銀,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

明朝科舉制度的變化和影響

  變化:明朝沿用科舉制度選拔官員,但科舉考試內容、形式都發生了變化。政府規定科舉考試僅允許在四書五經範圍內命題,應考人員不能有個人見解,文體死板地按八股文作答。   影響:明朝的科舉制度束縛了人們的思想,扼殺了人們的聰明才智,危害極大。為中試讀書人埋頭攻讀經書,鑽研八股,不講究實際學問;考中做官後,大都成為 ...

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明朝賦稅制度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宏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徵收的。明代實行一條鞭法,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徵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徵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徵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徵收兩種,在徵收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具體內容是:賦役合併,並部分攤丁入地,即把原來的裡甲、均徭、雜役 ...

明朝督撫制度的作用

  明朝督撫制度的作用:   1、監察地方;   2、以文制武。明初,武臣的權力很大,為防其專擅,多用文臣監督、牽制;   3、協濟地方、加強鎮壓。   督撫制度,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中佔有重要的地位。督撫,是總督和巡撫的合稱。督撫制度是由中央向地方派駐特官而逐漸演變成的一種有地方官特色的政治制度。明代,督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