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沒有明確禁止簽訂兩份合同,如果在用人單位同意且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是可以同時簽訂兩份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沒有明確禁止簽訂兩份合同,如果在用人單位同意且不影響工作任務完成的是可以同時簽訂兩份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會的,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違規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