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普通累犯的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65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一般累犯構成的要件是: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依法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後罪的再犯,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後5年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被判處刑罰(對於刑罰種類沒有要求),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之人。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為: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