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情形如下: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適用情形如下: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最高額抵押適用於房地產抵押典當。
1、《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2、依據該定義,典當法律關係中,當物的法律性質是抵押或質押物,因此其適用《物權法》、《擔保法》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典當管理辦法》未涉及最高額抵押、質押典當,未做出禁止性規定,依據私權力“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最高額抵質押典當應當不存在法律障礙。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