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證人採取強制措施,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拘傳其到庭作證。這裡所謂“必須到庭作證”是指證人不到庭陳述作證,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在民事訴訟中,對於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證人採取強制措施,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拘傳其到庭作證。這裡所謂“必須到庭作證”是指證人不到庭陳述作證,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由此可見,只要該未成年人不屬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就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中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