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3、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1、對於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
3、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任何原始憑證都必須經過嚴格稽核後,才能作為記賬的依據。這是保證會計記錄真實、正確,充分發揮會計監督作用的重要環節。因此,原始憑證的稽核 是一項嚴肅、重要的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對原始憑證的稽核,從一般意義上來 講,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 真實性和正確性稽核原始憑證的日期、業務內容和資料是否真實可靠,文字和數字是否填寫 清楚、易於辨認,數量、單價、金額、合計數等資料的計算和填寫有無差錯,大 寫和小寫金額是否相符等。
同時要認真核對筆跡,有無模仿領導筆跡簽字冒領現 象;有無塗改,有無新增內容和金額;檢查有無移花接木的憑證。對於不真實的 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二、 完整性稽核主要是稽核原始憑證各個專案是否填寫齊全,數字是否正確;名稱、商品 規格、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和填制日期的填寫是否清晰,計算是否正 確。
對要求統一使用的發票,應檢查是否存在偽造、挪用或用作廢的發票代替等 現象,憑證中應有的印章、簽名是否齊全、審批手續是否健全等。對於真實、合 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 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三、 合法性稽核稽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即是否符合有關政 策、法令、制度、計劃、預算和合同等規定,是否符合審批許可權和手續,費用開 支是否符合節約原則等。稽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即原始憑證 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符合國家頒發的有關財經法規、財會制度,是否有違法亂 紀等行為。
會計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文字憑據。它不僅能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還可以明確經濟責任,是進行會計核算工作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檔案。工作令號、購銷合同、購料申請單等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情況的各種單證不能作為會計原始憑證並據以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