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準則如下:
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2、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租賃支出和承擔的費用能取得發票。員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4、費用支出屬於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處理準則如下:
1、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但若無償使用會有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2、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使用個人汽車所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3、租賃支出和承擔的費用能取得發票。員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4、費用支出屬於使用汽車發生的,對應該由員工個人負擔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包括:車輛保險費;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檔案的規定: 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會計原則又稱會計準則,是建立在會計目標,會計假設,會計概念等會計基礎理論之上具體確認和計量會計事項所應當依據的概念和規則。會計原則對於選擇會計程式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我國財政部在其首次擬定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用明文將會計原則分別規定為會計主體,持續經營,會計分期,貨幣計量四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