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月中離職社保公司應該繳納。只要這個月裡員工還在公司單位上班,單位就有義務去為員工繳納保險。對於不給繳納的,可以直接去社保中心進行舉報,然後要求公司補上保險。當然也可以仲裁要求補上保險,這些都會被支援的。員工離職的那個月,原單位應該按照平常情況為其參保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月中離職社保公司應該繳納。只要這個月裡員工還在公司單位上班,單位就有義務去為員工繳納保險。對於不給繳納的,可以直接去社保中心進行舉報,然後要求公司補上保險。當然也可以仲裁要求補上保險,這些都會被支援的。員工離職的那個月,原單位應該按照平常情況為其參保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不行。只要是法人資格的單位,就必須依法繳存社保。 不交社保的用人單位,社保部門會對其責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將面臨行政罰款。
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因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必須強制性繳納的,雙方約定不繳納是違法的。所以,不可以要求公司不交社保。
1、公司帳戶沒錢了,社保可以遲一點交,延遲三個月就不能補繳了,但是會繳納滯納金。
2、《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3、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4、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