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註冊的條件為: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註冊的條件為: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註冊資本的出資條件是:
(一)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八)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獨資企業註冊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公司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與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八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