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構成搶劫罪,但進行刑事處罰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搶劫的,構成搶劫罪,但進行刑事處罰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情況:
一、毆打家庭成員或者故意傷害家庭成員身體,未導致受家暴方受輕傷及以上,不構成犯罪,不會判刑,具體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二、故意傷害家庭成員的身體,致受家暴方受輕傷及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未成年人已滿14週歲,其實施搶劫行為,則構成搶劫罪,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的,則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依我國《刑法》第17條之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搶劫的,不予刑事處罰,即不構成搶劫罪。
出於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將其分為不認為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