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工程承包建設要求是:
1、施工企業要從源頭上加強對內部承包人的引進和選擇,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
2、完善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森林法》第七條,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林業工程承包建設要求是:
1、施工企業要從源頭上加強對內部承包人的引進和選擇,建立合法有效的勞動關係;
2、完善內部承包合同的內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森林法》第七條,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建設工程總承包: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專案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試執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2、建設工程獨立承包: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
3、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建築工程不可以自然人個人承包,承包人從事建築工程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即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具有從事建築行業的資質方可作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承包方當事人,個人明顯不得成為承包方。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