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下列特殊性:
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永續性、細節性。
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
3、在格式合同雙方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有下列特殊性:
1、格式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永續性、細節性。
2、格式合同的條款具有不可協商性。
3、在格式合同雙方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9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一)有違公平原則之虞的風險
(二)免責條款風險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
(四)特別條款的效力優於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風險
(五)對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釋風險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