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表見代理應當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
2、表見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行為,須具備成立的有效條件。
3、客觀上須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並能夠使第三人在主觀上形成該代理人不容懷疑的具有代理權的認識。
4、第三人須為善意且無過失。
5、被代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71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即屬於自始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三種情況 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法定代理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關係,其本身具有代理權,而無權代理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法定代理的效力,對被代理人是有效的,無權代理的效力,為效力待定,經被代理人追認後,為有效。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
3、相對人主觀上善意、無過失。既然屬於一種無權代理,本應由無權代理人自食其果方為允當。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