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高利貸的標準是,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構成高利貸的標準是,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的屬於高利貸。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首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也就是說,高利貸的利率依個人交易而定,但是都超過了國家法定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不構成高利貸行為。超過36%的利率是不被法律保護的。
高利貸的利高、利滾利導致債務人往往借幾百元錢就要還幾萬之多,違反了風序良俗和社會道德,甚至有人專門從事高利貸事業,嚴重侵犯他人權益。因此我國法律不保護高利貸,這一點從《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就有體現:“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