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撞非機動車事故責任劃分如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撞非機動車事故責任劃分如下: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4、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追尾事故後車責任認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後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全部責任;
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定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後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設定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後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定明顯警示標誌,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後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後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當事人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劃分其責任的標準是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具體的責任劃分是: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